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徵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稅收優惠)
一、下列貨物免徵增值稅:
1.農膜。
2.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複混肥(企業生產複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複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制成的複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3.生產銷售的阿維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靈、吡蟲啉、丙烯菊酯、哒螨靈、代森錳鋅、稻瘟靈、敵百蟲、丁草胺、啶蟲脒、多抗黴素、二甲戊樂靈、二嗪磷、氟樂靈、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靈、甲基異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惡唑禾草靈、精喹禾靈、井岡黴素、咪鮮胺、滅多威、滅蠅胺、苜蓿銀紋夜蛾核型多角體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殺蟲單、殺蟲雙、順式氯氰菊酯、涕滅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異丙甲草胺、乙阿合劑、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二、對生產銷售的尿素統一徵收增值稅,並在2001、2002年兩年内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的政策。2001年對徵收的稅款全額退還,2002年退還50%,自2003年起停止退還政策。增值稅具體退稅事宜,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制改革後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徵後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對原徵收增值稅的尿素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從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對原免徵增值稅的尿素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恢複徵收增值稅和實行先徵後退政策以及對農業生產資料免徵增值稅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執行,《關於延續若幹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明電[2000]6號)第四條同時停止執行。
註釋:條款失效。第一條第3項失效,參見:《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藥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6號
摘自財稅[2001]113號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