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2.6 財政部關於調整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及其關鍵零部件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幹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起,對國内企業為開發、制造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於企業新產品的研制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本通知第一條中所稱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包括如下裝備:大馬力輪式拖拉機(技術規格:發動機額定功率大於74千瓦)、半喂入水稻聯合收割機(技術規格:配用動力不小於29千瓦,行數不小於4行,立式割台,履帶式)、馬鈴薯聯合收獲機(技術規格:牽引或懸挂式,收獲行數不小於2行)、自走式青貯飼料收獲機(技術規格:功率不小於197千瓦)、馬鈴薯種植機(技術規格:播種行數不小於4行)、大型小麥免耕播種機(技術規格:播種行數不小於15行)、水稻覆土直播機(技術規格:播種行數大於6行,拖拉機全懸挂,可在濕水田作業)、採棉機(技術規格:採收行數不小於4行,自走式)。
三、提出申請享受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從事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設計試制能力;(2)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3)有較強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產制造能力;(4)已有明確的市場對象和較大用戶群;(5)除自走式青貯飼料收獲機和採棉機外,半喂入水稻聯合收割機年銷售量一般應大於80台,大馬力輪式拖拉機、水稻覆土直播機年銷售量一般應大於20台,馬鈴薯聯合收獲機、馬鈴薯種植機、大型小麥免耕播種機年銷售量一般應大於10台,企業研制生產初期年銷售量可適當下調等。
四、享受退稅政策的進口零部件目錄詳見附件。今後退稅商品清單將根據企業申 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内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五、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如需進口上述關鍵零部件,可按照財關稅[2007] 1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手續。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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