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業稅收優惠政策(41)

2014-08-05 21:41:34

  三、享受先徵後退政策的企業進口上述關鍵零部件時,應向海關單獨申報進口,並憑財政部出具的重大裝備制造企業退稅確認書直接向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先徵後退手續。具體操作程序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四、對今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發佈前已經進口的關鍵零部件準予按本公告規定辦理先徵後退手續。  

   (摘自海關總署公告[2007]54號)

  3.9.2.4 財政部關於調整大型露天礦用機械正鏟式挖掘機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幹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對國内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露天礦用機械正鏟式挖掘機(以下簡稱正鏟式礦用挖掘機)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於企業新產品的研制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本通知所稱大型正鏟式礦用挖掘機是指標準鬥容≥20m3(測定標準鬥容的物料密度為1.8噸/m3)的正鏟式挖掘機(又稱“礦用電鏟”)。提出申請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從事正鏟式礦用挖掘機設計試制能力(標準鬥容≥20m3);(2)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3)有較強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產制造能力;(4)已有明確的市場對象和用戶群。

  三、今後退稅商品清單將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内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如需進口附件(略)所列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可通過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享受退稅並轉國家資本金的政策;中央企業可直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企業申請文件的内容以及辦理退稅的程序詳見財關稅[2007]11號文件。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内外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以下同)進口標準鬥容≤60m3(測定標準鬥容的物料密度為1.8噸/m3,以下同)的正鏟式礦用挖掘機(稅號8530.5020)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2008年1月1日以前批準的内外資投資項目,其進口標準鬥容≤60m3的正鏟式礦用挖掘機在2008年7月1日前申報進口的,仍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2008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後對標準鬥容≤60m3的正鏟式礦用挖掘機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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