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業稅收優惠政策(42)

2014-08-05 21:41:23

  3.9.2.5 財政部關於調整大型煤炭採掘設備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 通知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幹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起,對國内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煤炭採掘設備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於企業新產品的研制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本通知所稱大型煤炭採掘設備主要包括電牽引採煤機、刮闆輸送機、刮闆轉載機、液壓支架、提升設備、大型破碎站。提出申請享受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從事大型煤炭採掘設備設計試制能力;(2)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3)有較強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產制造能力;(4)已有明確的市場對象和較大用戶群;(5)大型破碎站企業年銷售量一般應大於5台,液壓支架企業年銷售量一般應大於50台,其他設備企業年銷售量一般應大於10台(套),研制生產初期年銷售量可適當下調等。

  三、今後退稅商品清單將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内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如需進口附件所列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可通過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享受退稅並轉國家資本金的政策;中央企業可直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企業申請文件的内容以及辦理退稅的程序詳見財關稅[2007]11號文件。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内外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以下同)進口裝機功率≤2 200千瓦的電牽引採煤機、單電機功率≤1 000千瓦的刮闆輸送機和刮闆轉載機、卷筒直徑≤5.5m的提升機和所有規格的液壓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帶式輸送機,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2008年1月1日以前批準的内外資投資項目,其進口上述設備在2008年7月1日前申報進口的,仍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008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後對上述設備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摘自財關稅[2007]101號)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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