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2.7 財政部關於調整大型非公路礦用自卸車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幹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起,對國内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非公路礦用自卸車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於企業新產品的研制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大型非公路礦用自卸車包括額定裝載質量不小於108噸的大型電動輪非公路礦用自卸車和額定裝載質量不小於85噸的大型機械傳動非公路礦用自卸車。提出申請享受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從事大型非公路礦用自卸車設計試制能力;(2)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3)有較強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產制造能力;(4)已有明確的市場對象和較大用戶群;(5)大型電動輪非公路礦用自卸車年銷售量一般應大於15台,大型機械傳動非公路礦用自卸車年銷售量一般應大於50台。企業研制生產初期該指標可作適當下調。
三、享受退稅政策的進口零部件、原材料目錄詳見附件。今後退稅商品清單將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内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如需進口附件中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財關稅[2007]1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手續。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務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本書導論部分詳細介紹了稅收優惠的有關知識,第1篇和第2篇分別分行業、分地區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類,第3篇對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專題介紹。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