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内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為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内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即: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内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内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來源於中國境内的所得;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内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二、關於在中國境内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内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内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七條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内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内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内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内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前述個人應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内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内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内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凡是該中國境内企業、機構屬於採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徵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内企業、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内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該中國境内企業、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該中國境内企業支付或由該中國境内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
上述個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
三、關於在中國境内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内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内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内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内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内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内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内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屬於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