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本條是對特定人員的所得是否應當徵稅問題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外國石油公司來華進行投標和談判合同活動的人員(屬於我國非稅法居民),如果其工資、薪金已經在其所在的中國機構中列支的,也就是其工資已經作為該機構的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該人員的工資就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局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關於××公司雇員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問題的批複
你局國稅油湛徵一字[1990]第35號文收悉。關於××公司雇員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原財政部稅務總局財稅外字[1982]第18號文的規定,中外合作開採石油從聯合賬簿支付的外方工作人員的人員費用,除稅法及其有關規定明確免稅的項目以外,其餘均應作為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稅油函[1990]8號
解析:本條對中外合作開採石油從聯合賬簿支付的外方工作人員的人員費用是否應當納稅、應當按照什麼應稅項目納稅作出了明確規定。
國家稅務局關於中外合資企業台灣雇員取得安家費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
1990年10月4日粵稅發[1990]552號《關於對中外合資企業的台灣雇員取得安家費收入應否並入工資、薪金所得徵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局意見,對××有限公司的台灣雇員按月從公司領取的補助性質的安家費,屬於其每月提供勞務收入的一部分,應並入其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稅函[1990]1337號
解析:趙先生按月從公司領取的補助性質的安家費,從形式上符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而且,不屬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所排除的工資、薪金所得,因此,屬於其每月提供勞務收入的一部分,應並入其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我國對外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現對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由於在中國境内公司、企業、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境内企業)或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内設立的機構、場所以及稅收協定所說常設機構(以下簡稱中國境内機構)擔任職務,或者由於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國境内從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如何確定徵稅問題,明確如下: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