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18)

2014-08-06 12:26:26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航空地勤人員的夥食費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經報國務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員的夥食費應當按照稅法規定,並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支付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摘自財稅[1995]77號

  解析:本條是關於工資、薪金徵收範圍的具體說明。

  規定民航空地勤人員的夥食費應當並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支付單位負責代扣代繳的同時,空勤人員的飛行小時費和夥食費收入,也應全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不能給予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 號)下發後,一些地區的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對其中規定不徵稅的誤餐補助理解不一致,現明確如下:

  國稅發[1994]089 號文件規定不徵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摘自財稅[1995]82號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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