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14)

2014-08-06 12:41:33

  上述個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其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是由中國境内機構負擔的個人,事先可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的,其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期限申報納稅;對事先不能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或稅收協定規定的有關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達到90日或183日後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應納的稅款一並申報繳納。

  四、關於在中國境内無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滿一年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内無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滿一年而不超過五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内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内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實施條例第三條所說臨時離境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内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凡是該中國境内企業、機構屬於採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徵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内企業、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中國境内企業、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由其任職的中國境内企業、機構支付。

  上述個人,在一個月中既有在中國境内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也有在臨時離境期間由境内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應合並計算當月應納稅款,並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

  五、中國境内企業董事、高層管理人員納稅義務的確定

  擔任中國境内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内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適用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而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内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應依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

  六、不滿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的計算

  屬於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所述情況中的個人,凡應僅就不滿一個月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的,均應按全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實際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實際在中國天數

  當月天數

  如果屬於上述情況的個人取得的是日工資薪金,應以日工資薪金乘以當月天數換算成月工資薪金後,按上述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七、本通知規定自1994年7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内容有不同的,應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摘自國稅[1994]148號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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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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