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的產權保護和體制轉型(2)

2013-12-28 19:06:16

  三、怎樣化解民營企業面臨的上述困難

  (一)產權保護問題

  要化解民營企業所遇到的上述困難,不能僅靠民營企業自身,政府應當正視自己的責任,應當有針對性地採取相關的措施。特別是對於民營企業的產權保護,政府一定要根據法律法規,端正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位置,而不能淩駕於法律法規之上,不能置法律法規於不顧。這是發展民營經濟、增強民營企業家和民間資本持有人的投資信心、經營信心的最重要手段。

  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政府一定要依法治國,無論哪一級政府官員都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能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不能出現“權比法大”的現象。這是調動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積極性的保證。

  人人都要講誠信,各級政府無一例外,各級官員也無一例外。新任地方政府負責人沒有理由片面地撕毀前任地方政府負責人同民營企業簽訂的合同。合同是有法律保障的。如果新任地方政府負責人認為前任地方政府負責人同民營企業簽訂的合同確有不妥之處,損害了國家利益,甚至有行賄受賄行為,那也應當通過一定的程序,通過法院來解決,而不能由新任地方政府負責人一個人說了算。司法應當是公正的。這樣,才能服衆。

  至於對待企業若幹年前的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也應當以當時的有關規定和當時的慣例為依據,要合情合理,不能動不動就以侵占國家資產和集體資產的名義來處理,一切都應實事求是。如果當初的做法確有不合理之處,也應既不誇大,也不縮小,該補繳款項的補繳款項,該處罰的處罰,該賠償的賠償,該屬於企業的屬於企業。這樣才能維護地方政府的威信,妥善地解決遺留問題。

  總之,關於民營企業的產權保護,應當作為一個關係到今後民營企業能否健康發展的首要問題來對待。如果隨意剥奪民營企業產權的事件不依法處理,那麼其危害性是不可忽視的。這將迫使民營企業“見好就收”,即不再信任政府,一有機會就撤出投資,轉移境外,或資本閑置,持有資本的民營企業家向“食利者”轉化。

  (二)政府職能轉變

  民營企業在經濟運行中所遇到的困難有不少與政府堅持過去的做法不變有關。按理說,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要認識到政府職能在於做好政府應當管的事情,即政府只做市場做不好或市場做不到的事情,如維護市場秩序和維護公平競爭原則。但實際上,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不斷表現為“閑不住的手”,政府的干預到處存在,許多不該由政府插手的事情,政府也從不放過。審批太多,造成了政府管得太死。比如說,民營資本想進入某個領域進行投資,或者根據市場情形,準備擴大生產規模,新建專案,申請手續十分煩瑣,一道一道報批。在一次座談會上,有的民營企業家抱怨說:“多一道審批,多蓋一個公章,就會多一份‘好處’。”這種“好處”就是辦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利益。所以取消或簡化審批,就是損害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阻力當然很大。

  真正需要政府認真去做的,是維持市場秩序所必要的監管工作。“少一些審批,多一些監管”,這是座談會上不少民營企業家的呼籲。如果政府該做的做到了,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們一定會拍手叫好。

  (三)關於行業壟斷

  從“非公經濟36條”公佈後,行業壟斷現象一直受到人們關註,但“玻璃門”、“彈簧門”之類的批評聲音也一直存在,這說明行業壟斷現象並未消失。問題未能解決的關鍵究竟在哪里?在進行調查時聽到了下述三種說法:

  一是,細則還未出台。稍後,“非公經濟新36條”也出台了,但民營企業家仍呼籲細則應盡快出台。有些細則雖然公佈了,但相關行業的民營企業家認為,細則仍舊籠統、含糊,沒有解決實際上的領域準入問題。

  二是,認為領域準入問題之所以難解決,主要同地方保護主義有關。具體地說,在某些地方,由於地方政府為了保護本地的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擔心它們被新加入同行業的民營企業打垮,因為民營企業有較強的競爭能力,從而不準許外地的民營企業家到本地設新廠。這種地方保護主義傾向根本置國務院公佈的“非公經濟36條”和“非公經濟新36條”於不顧,依然我行我素,把民營企業拒之門外。

  三是,行業壟斷以提高準入門檻作為借口,對外說,某某行業從不限制有資格的民營企業進入,只是它們的資格不夠,所以才不準它們進入,因為“降低資格審查標準”是不符合國家利益的。反對民營企業進入的部門甚至提出:行業壟斷現象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不過是進入的資格審查,申請加入該行業的民營企業只要等到資格審查這一關通過了,就可以進入了。

  三種說法振振有詞,結果,都成為回避“行業壟斷”問題的人的擋箭牌。事實上,迄今為止,行業壟斷現象在現階段的中國仍繼續存在。遮遮掩掩的回避行業壟斷存在的說法,抹殺不了真相。究竟怎樣解決這個難題?關鍵仍然在於政府的改革決心和改革措施。要選擇好突破口,突破口就在能源、鐵路、金融等重點領域。民營企業對此應有信心。

  (四)減稅

  民營企業在經營中遇到的困難之一是稅費過重。這個問題的化解方法同樣在於政府稅制改革的決心和措施。

  我們在一些省市同民營企業家座談時詢問:“稅費負擔重和融資難這兩個困難相比,你們認為哪個應當先解決?”得到幾乎衆口同聲的回答是:首先應當減少稅費。他們解釋道:“融資當然困難,但經營虧損並不是單靠融資比較方便這一項措施就能解決的。如果稅費負擔還是那麼沉重,融資有什麼用?稅負重,稅外有費,更是雪上加霜,遲早我們會關門大吉。”這些話反映了事實真相和民營企業家的失望情緒。

  據調查,按緊急程度來排順序,排在第一位的是產權安全,這是民營企業家們認為最重要的問題。在他們看來,產權得不到確認,得不到保護,甚至一夕之間就會被侵占,難道還有比這更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嗎?排在第二位的是減少稅費負擔。民營企業家們認為,稅費負擔過重,企業無利可賺,甚至賠本生產、賠本經營,多生產多賠錢,長此下去,還有什麼積極性可言?再往下排順序,才是融資難、要素成本上升、政府管得太多太死、領域準入等問題。不僅一個城市有這種排序,這可能是比較普遍的問題。

  (五)融資難

  融資難是一個老問題了。企業界、學術界以及基層政府部門為民營企業、中型企業、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呼籲了多年,但至今沒有得到有效解決。仔細分析,這里既有企業本身的問題(如攤子鋪得太大,資金使用效率低下,經營管理不完善,缺少合適的抵押物等),也有金融機構方面的問題(如金融業務重心上移,基層沒有較大的金融機構,認為給較小的企業貸款成本高,擔心抵押貸款不償還時金融機構無法處理房屋和土地等抵押物,以及負責貸款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講人情、收受禮物和現金等)。但無論如何,政府對此同樣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這主要反映在有關政府部門議而不決,沒有紮實的金融改革措施,以致企業界和學術界呼籲了多年的融資難問題未能通過金融改革來解決。民營企業反映:政府只要狠下決心,民營企業融資問題不是不能解決的。但為什麼有關政府部門未能提出一個讓民營企業和金融機構雙方都滿意的金融改革方案呢?這個問題相當複雜,確實需要統籌安排,不能顧此失彼,即既不能造成信貸膨脹,使宏觀經濟失衡,也不能使壞賬率上升,影響金融安全。

  歸根到底,根本原因仍在於缺乏頂層設計,從而不可能使完善市場經濟體制下的金融改革方案早日出台。正如產權保護、打破行業壟斷、企業減輕稅負同樣需要有頂層設計一樣,任何臨時性的補救措施始終解決不了根本性的問題。

  四、民營企業的體制轉型

  上一節著重讨論了政府應當如何說明民營企業克服當前面臨的問題。我們相信,只要政府下決心,根據頂層設計的安排,並且一步一步落實,民營企業不僅可以克服眼前的各種困難,而且可以大大增強信心,為今後民營企業的大發展創造條件。

  那麼,從民營企業本身的角度來看,民營企業應當怎樣自我調整、自我完善來適應變化中的新形勢呢?難道民營企業停步不前,仍按照原來的發展方式走下去,就能適應新形勢嗎?肯定是不行的。於是,必然出現民營企業的體制轉型問題。

  民營企業體制轉型已刻不容緩。然而據了解,不少民營企業目前還沒有認識到體制轉型的必要性。簡要地說,當前民營企業急需體制轉型,也就是說急需轉變發展方式。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在民營企業中無論是已經在主闆市場、中小企業闆市場、創業闆市場上市的上市公司,還是依然保留著傳統形式的家族企業,都要轉變發展方式,實現體制轉型。

  企業發展方式的轉變是同宏觀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一致的,也是相互配合的。從宏觀經濟層面說,要把追求GDP數量變為追求GDP的質量即經濟增長質量,要把數量型的增長變為效益型的增長,要從結構失調狀態轉向結構優化,這已經是宏觀經濟發展的規律,企業必須隨之轉變發展方式。如果企業依然停留於原來的發展方式上,重產值,重擴大規模,而不追求質量,不重視成本與收益之比,不註重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不在自主創新和產業升級方面做出成績,困難會越來越多,最終一定會被淘汰出局。市場是無情的,企業不致力於轉變發展方式,融資再多有什麼用?領域準入再怎麼放寬,又有什麼用?這種堅持傳統發展方式的企業,等待它的只有停產、破產、被兼並重組的命運。要知道,這一切都應以民營企業體制轉型,即轉變發展方式為前提。如果民營企業轉型成功,能夠融資方便、融資多,將更利於企業的發展。同樣的道理,如果民營企業發展方式的轉變順利,領域準入放寬了就會加快企業的發展,這是不言而喻的。

  為什麼民營企業轉變發展方式就是體制轉型呢?可以從兩方面來分析。

  一方面,轉變企業發展方式以及企業發展方式轉變以後的大發展,都同產權清晰和產權明確界定有直接的關係。從民營企業出現的產權糾紛或產權受侵害的角度來看,造成這方面的困難固然有政府的責任(如政府撕毀原有的合同,政府部門新負責人不承認過去的承諾等),但也有企業自身的問題,如從建立民營企業之時起,產權就是不清晰的,也從未清晰地界定過,是一筆糊塗賬。即使後來上市了,但並未厘清從前的老問題。這樣,後來就發生了這樣或那樣的產權紛爭。這是阻礙民營企業今後發展的因素,甚至會使民營企業落入“產權陷阱”中,長久無法脫身。

  因此,民營企業體制轉型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產權界定,使民營企業的產權清晰,投資主體明確。上市公司一定要符合上市的標準,股權結構要公開透明。未上市的家族企業也應當使產權清晰,以免成為以後發展的障礙。有些家族企業的產權模糊,可能今天不會有糾紛,有沖突,但誰能保證今後永遠不會發生麻煩?產權清晰越早越好,這已被許多事實所證明。

  另一方面,轉變企業發展方式以及企業發展方式轉變以後的大發展,也同企業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直接有關。民營企業中的上市公司,一定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有規範的決策程序,對企業中的重大事件作出決定。如果法人治理結構至今不完善,或形同虛設,那麼一定要改革,這就是體制轉型。如果是民營企業中的家族企業,並未改組為上市公司,仍由“家長”說了算,那麼決策可能是傳統式的。即使“家長”是位能人,有經驗,但經驗可能是財富,也可能是包袱,會給企業經營帶來困難。所以家族企業也應當走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道路。另外,股權和管理權不是天生合二為一的,二者可合可分,而且分是常態。股權和管理權的合一是有條件的,包括家族成員在內,任何人進入管理層都是有條件的,要符合家族企業的議事規則,否則未來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會發生糾紛,甚至導致家族企業分裂。經理制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家族企業採用,經理可以是外聘的,也可以從家族成員中產生。如果從家族成員中產生經理,同樣需要符合程序。

  以上兩個方面告訴我們,民營企業要轉變發展方式,其中就包括了產權界定、產權清晰化,也包括企業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只有這樣,企業才符合現代企業的要求。慶幸的是,現在不少家族企業已經認同這種看法。它們願意保留家族企業的形式:或者改為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或者暫不上市,但產權走向清晰化,企業經營決策也走向民主化、科學化,已經成為共識。

  

本文摘自《中國經濟雙重轉型之路》


  本書以產權改革為核心,讨論了土地確權、國有企業的進一步改革、民營企業的產權維護、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城鎮化、自主創新、產業升級、社會資本的創造等問題;總結了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中國由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由傳統的農業社會轉向工業社會的雙重轉型過程中的經驗,對中國未來的改革和發展作出了前瞻性的分析和研究,並闡明了中國的發展經濟學實質上就是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發展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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