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電公司五年“大事記”

2015-06-17 16:39:35

  國電公司五年“大事記”

  時間事件

  1996年12月國務院《關於組建國電公司的通知》(48號文)發佈,決定組建國電公司

  1997年1月國電公司正式成立,與電力部雙軌運行

  1998年1月國電公司謝松林發表《抓住機遇,推進改革》一文,提出我國當時的電力平衡是低水平的、局部的、短期的平衡,而非與未來國民經濟高速增長相匹配的、全面的、長期的均衡,主張繼續超常發展電力。該文章亦是在後來“三年不上新項目”之前對我國電力供求關系進行深入分析的代表性文章之一

  1998年3月電力部被撤銷,電力行政管理職能移交給國家經貿委,雙軌制結束。國電公司在國家經貿委的領導下,開始公司化改制和電力工業市場化改革新徵程

  1998年8月國電公司向國家經貿委上報了《實行廠網分開,建立發電側電力市場的實施方案框架(試行)》並獲得通過

  1998年9月國務院批轉《關於停止執行買用電權等有關規定的意見》,標志長達20年的電力短缺局面結束

  1998年10月國電公司頒佈《國電公司系統公司制改組實施方案》,確定“政企分開、省為實體”和“廠網分開”的主要改革思路,並確定了實施的“四步走”改革方略

  1998年10月國務院轉發國家計委《關於改造農村電網改革農電管理體制實現城鄉同網同價請示》的通知,“兩改一同價”正式啟動

  1998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 (即146號文),“廠網分開、競價上網”開始在上海、浙江、山東、遼甯、吉林和黑龍江推行;同時,建立省級電力公司即“省為實體”的工作也全面鋪開,東北三省率先成立省級公司

  1999年1月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快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意見》的通知,提出用三年時間完成農電體制改革

  1999年5月國家經貿委發佈《關於做好電力工業政企分開改革工作的意見》,就改革省級電力行政管理體制、實現政企分開提出具體要求

  2000年1月國電公司召開國電公司改革研讨會,徵求專家對國電公司與農電管理發展的意見

  2000年4月胡鞍鋼在《中國國情分析研究報告》第27期發表《西部開發三大原則——二灘水電項目嚴重虧損的調研報告》,批評國電公司壟斷導致二灘棄水

  2000年4月國電公司面對反壟斷壓力和拆分的改革趨勢,召開廣州會議

  2000年5月國家計委基礎產業司王駿在《經濟學消息報》發表《令人沮喪的電力改革》一文,嚴厲批判國電公司

  2000年7月國電公司總經理高嚴在人民大會堂主持 “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研讨會”,聽取各界對電力改革的意見

  2000年6月國務院三峽建設委員會召開第九次會議,在充分肯定“省為實體”電力體制歷史作用的同時,指出“省為實體”在當前電力供過於求的新形勢下必須改革,否則將阻礙電力工業的發展

  2000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電力工業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69號文),成立電力體制改革協調領導小組,協調領導小組由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吳邦國領導,時任國家計委主任曾培炎擔任組長,副組長有時任國家計委副主任張國寶、國家經貿委副主任歐新黔、國電公司副總經理陸延昌等,成員有王駿等人,改革主導權從國電公司轉移到國家計委

  2001年4月國家計委領銜的電力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將綜合各方意見的電力改革方案(徵求意見稿)以《電力體制改革方案(草案)》形式上報國務院

  2001年6月廣東省電力體制政企分開、廠網分開改革實施方案出台,成立廣電集團公司和粵電資產經營公司分管電網和發電資產

  2001年12月國家計委經過8個月的調研論證,重新上報新的電力體制改革方案,並經過中央最高決策層同意,獲得國務院批準,電力體制改革步伐加快

  2002年2月國務院頒佈《電力體制改革方案》(5號文),決定把國電公司拆分為2家電網公司、5家發電集團和4家輔業集團,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最終確定

  2002年3月國電體制改革工作小組成立,具體負責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工作,工作小組組長由時任國家發改委主任馬凱擔任。由中組部負責確定電監會、國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及五家發電集團公司領導班子的籌備和組建;國電公司負責制訂發電資產重組方案;中央企業工委、國家經貿委、中編辦、財政部和國家計委等部門各司其職,同時開展工作

  2002年10月國電體制改革工作小組第四次會議召開,國家計委上報的《關於發電資產重組劃分的請示》獲得國務院領導批複。時任國家計委主任曾培炎、國家經貿委副主任歐新黔等講話稱電力體制改革進入實施階段

  2002年12月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國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和各發電集團公司挂牌並正式運轉。國電公司被撤銷,形成2家電網公司、5家發電集團和4家輔業集團公司新格局

  

本文摘自《電改十八年反思與展望》


   電力改革的核心是在打破經濟壟斷的同時,廢除以行政審批為特徵的行政性壟斷,改體與改制同步推進,那麼為什麼我國的電力改革出現了只一味地強調拆分公司的組織體,卻絲毫沒有觸動有關部門搞行政性壟斷的行政審批制度呢?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具體負責電力改革的部門又是搞行政性壟斷的行政審批者。
電力反壟斷的重要内容是摒棄舊的行政審批制度,中國電力改革的核心應緊緊抓住電價改革這個引發消費者對於壟斷深惡痛絕的關鍵問題,因此,改革者首先自己要勇於剖析自己,既然中國壟斷、腐敗的源頭在於行政審批,就必須取消這種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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