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第一基礎產業,是資金、技術密集型和網絡性行業,也是社會公用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新中國成立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電力工業的改革和發展,先後提出“電力是先行官”、“能源工業的發展要以電力為中心”和“電力工業要適度超前發展”等指導方針,並一直在摸索和實踐著更佳的電力工業管理體制,推動了我國電力工業快速發展。
綜合來看,我國電力工業發展大體可以分為三個階段(詳見圖1-1和表1-1):
第一階段是1949—1988年。這一階段我國屬於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為了適應國民經濟恢複和發展的需要,我國的電力工業主管機構經歷了多次變動,全國電力建設由電力部或水利水電部獨家承辦,管理方面也採取政企合一的垂直壟斷管理體制。
第二階段是1988—1996年。這一階段,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推進,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電力行業也在發電端開始放開,組建公司,採取集資、多渠道辦電模式。同時,伴隨著我國電力工業的迅速發展和國務院機構改革的進行,作為國務院機構組成部分之一的電力管理部門經歷了更為頻繁的機構設置變遷,開始探索政企分開和市場化管理體制改革,實現了電力工業的行政管理、企業管理和行業自律性管理職能的初步分開,並且明確提出了電力工業體制重大調整的基本模式。
第三階段是從1997年至今。這一階段,我國電力工業向市場經濟轉型,先後成立了國電公司,撤銷了電力部,成立了電監會,國電系統被拆分重組為由國網公司和南方電網2家電網公司、5家發電集團以及4家輔業集團形成的電力企業組織的新體系,中國電網形成“2+5”形式的分佈格局。在不斷探索電力工業市場化監管體制的新模式的背景下,2013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指出,國務院將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完善能源監督管理體制,不再保留電監會,由重組後的國家能源局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能源監督管理等。我國電力工業的管理體制隨之步入一個仍需不斷探索的新時期。
歷史階段時間主管部門管理體制變遷
第一階段1949—1988年獨家辦電政企合一、計劃經濟垂直壟斷管理時期
1949—1955年燃料部設東北、華北、華東、中南、西南和西北6大區電業管理局,歸燃料部統一領導
1955—1958年電力部各省(市、自治區)的電力工業由電力部直接領導
1958—1966年水利電力部成立水利電力部管理的東北、華東、中原、西北四個跨省電業管理局,以及山西、内蒙古、廣東、四川、貴州、雲南等省電業管理局和北京電力公司,形成京津唐、東北、華東、中原和西北五大電網的管理體系
第一階段1949—1988年獨家辦電、政企合一、計劃經濟垂直壟斷管理時期
1966—1978年“文革”時期1966—1975年,電力管理權下放給地方政府,由各級“革委會”領導。1975年10月,水利電力部再次上收了跨省電網和跨省電網所屬的各省(市、自治區)電業管理權;形成中央管理為主、大區電業管理局分片管理的體制
1979—1982年電力部恢複電力部直接領導華北、西北、華中、西南、華東和東北六大區電業管理局;福建、新疆、廣東、廣西、内蒙古和西藏等六省區電力工業仍由各省(區)領導
1983—1988年水利電力部1983—1984年間,上收福建、新疆、廣西電力局,但廣東、内蒙古、西藏及海南四省區的電力管理仍以地方為主。
1984年12月,成立華南電網辦公室,將雲南、貴州、廣西和廣東電網連接起來,為日後發展南方電網和大規模“西電東送”奠定了基礎。
1988年,在東北、西北、華東、華中等大區管理局所在省設立電力工業局(華中局所在的湖北省已成立電力局),撤銷西南電業管理局,分設四川、雲南和貴州三省電力局,由水利電力部直接領導
第二階段1988—1996年組建公司、集資辦電、股改上市向市場經濟轉型的探索時期
1988—1993年能源部1988年7月進行華東電網體制改革試點,成立了華東電力聯合公司以及上海、江蘇、浙江和安徽電力公司,同時保留華東電業管理局和省(市)電力工業局名稱,雙軌制運行。
1988年年底,成立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同年組建中國華能集團公司。
1988—1990年間,大區電業管理局改組為聯合電力公司,由能源部管理;非跨省電網的省電力工業局改組為省電力公司,由能源部和省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並接受委托行使所在地區電力工業行業管理職能;到1993年,組建華北、東北、華東、華中和西北五大電力集團
第二階段1988—1996年組建公司、集資辦電、股改上市向市場經濟轉型的探索時期
1988—1993年能源部1991年,撤銷華南電網辦公室,由雲南、貴州、廣西、廣東四省出資成立中國南方電力聯營公司,以實現四省聯網、“西電東送”。
實現了電力工業的行政管理、企業管理和行業自律性管理職能的初步分開
1993—1996年電力部1993年1月,成立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同時成立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
1994年,成立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同年年底三峽工程正式開工建設。
推動電力企業股份制改制和重組上市,1994年8月,山東華能發電股份公司股票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為中國首家直接境外上市的大型電力企業。
1995年12月,八屆人大十七次會議通過《電力法》,規定了我國電力工業體制模式: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負責電力行政管理;電力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監督。
1996年12月,國務院下發《關於組建國電公司的通知》(國發48號文)
第三階段1997至今政企分開、打破壟斷、市場化監管體制的改革階段
1997—2002國電公司1997年1月,國電公司正式成立,與電力部雙軌運行。
1998年3月,電力部撤銷,電力行政管理職能移交給國家經貿委;同年10月,國電公司提出“四步走”的改革方略;11月,國務院下發《關於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即146號文),“兩改一同價”正式啟動;12月,浙江、山東、上海、遼甯、吉林、黑龍江等6省(直轄市)成為“廠網分開、競價上網”的改革試點。
1999年5月,國家經貿委發佈《關於做好電力工業政企分開改革工作的意見》,就改革省級電力行政管理體制、實現政企分開提出具體要求
第三階段1997至今政企分開、打破壟斷、市場化監管體制的改革階段
1997—2002年國電公司2000年10月,國務院發出通知,成立電力體制改革協調領導小組,改革主導權從國電公司轉移到國家計委。
2001年6月,廣東省電力體制政企分開,廠網分開改革實施方案出台,成立廣東電力集團公司和粵電資產經營公司分管電網和發電資產。
2002年國務院5號文出台,國電體制改革方案最終確定,取消了國電公司,新設成立了由國網公司和南方電網2家公司以及5家發電集團和4家輔業集團組成的電力企業組織體系
2002年3月—2013年3月電監會2003年3月,國家電監會成立,開始履行電力市場監管者的職責,實現“政監分開”。
2003年6月,《電價改革方案》下發。
2004年12月,國家發改委確定實行“煤電聯動”機制,以不少於6個月為一個煤電價格聯動週期,若週期内平均煤價較前一個週期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5%,便將相應調整電價。
2005年2月,《電力監管條例》頒佈。
2007年4月,經國務院同意轉發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關於“十一五”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確定“十一五”時期電力體制改革工作重點。
2008年初,雪災對全國範圍的電力設施造成較大沖擊,電網公司提出應將設備制造、電力勘察設計和送變電作為電網重要業務保留的意見。
2010年2月,國網獲批收購電氣設備制造龍頭許繼集團和平高集團。
2011年4月,《電網主輔分離改革及電力設計、施工企業一體化重組方案》推出
第三階段1997至今政企分開、打破壟斷、市場化監管體制的探索階段
2002年3月—2013年3月電監會2011年4月下旬到5月上旬,國網公司在西北電網、華中電網、華東電網、東北電網分別加設西北分部、華中分部、華東分部和東北分部。12月,拆分華北電網為國網華北分部和國網冀北子公司。
2011年9月,中國電力建設集團公司(中電建)和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公司(中能建)分別成立。中電建由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以及國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河北、吉林、上海等14個省(區、市)公司所屬輔業單位重組而成;中能建則由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公司,以及國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北京、天津、山西等15個省(區、市)公司所屬輔業單位重組而成。這是5號文後電力主輔分離的重大舉措,原四大輔業集團合並為兩家。
2012年1月,國家電監會以電監政法[2012]7號文印發了《2012年推進電力改革工作方案》,首次啟動對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專項檢查,成立 “推進電力改革領導協調小組”,啟動電改頂層設計。
2012年3月,國務院批轉發改委《關於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其中兩次提及“輸配電”,一是提出“穩步開展輸配分開試點”,二是要求“開展競價上網和輸配電價改革試點”
2013年3月至今國家能源局2013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將原國家能源局、國電監管委員會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不再保留國電監管委員會
本文摘自《電改十八年反思與展望》
電力改革的核心是在打破經濟壟斷的同時,廢除以行政審批為特徵的行政性壟斷,改體與改制同步推進,那麼為什麼我國的電力改革出現了只一味地強調拆分公司的組織體,卻絲毫沒有觸動有關部門搞行政性壟斷的行政審批制度呢?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具體負責電力改革的部門又是搞行政性壟斷的行政審批者。
電力反壟斷的重要内容是摒棄舊的行政審批制度,中國電力改革的核心應緊緊抓住電價改革這個引發消費者對於壟斷深惡痛絕的關鍵問題,因此,改革者首先自己要勇於剖析自己,既然中國壟斷、腐敗的源頭在於行政審批,就必須取消這種行政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