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劍:空中樓閣的倒塌(3)

2014-06-15 22:26:09

    牢獄之災:從民事法律風險引起

    在很多人的眼中,吳志劍是成功的,政華集團也是成功的,但在一片繁榮的背後,早就有人提出質疑,並開始了解吳志劍投資的那些專案。

    有人經過調查後指出,吳志劍前期投資的諸如銀座大酒店、政華廣場等專案因拖欠銀行巨額貸款和建築商費用,早已易主,計程車公司更是早就不复存在。

    更有人指出,支撐政華大廈的真正力量既非實業,也非投資,而是來自銀行源源不斷的貸款。

    據一位曾供職於政華集團的人士透露,4家小汽車公司和其最多時擁有的478張出租車車牌,幾乎是政華集團唯一的實際資產,其所涉足的大部分實業“沒有實際產出,有的幹脆就是一個概念而已”。

    據不完全統計,自1992年12月至1997年5月,國潤等4家小汽車公司自身共貸款11筆,總計本金4025萬元人民幣、320萬美元和400萬元港幣。在這些貸款過程中,4家公司以所擁有的205張車牌作了抵押。

    此外,自1988年9月至1995年3月,4家小汽車公司還分別為政華等9家關聯企業的貸款提供了信用擔保和實物抵押,擔保總金額為9070萬元人民幣、150萬美元和2500萬元港幣。而其中進行抵押的實物絕大多數是出租車車牌,數字竟然達到580個。4家公司前後用於抵押的車牌總數達到785張,遠遠超出了其實際擁有的車牌數。

    顯然,政華集團的所有車牌不僅抵押幹淨,而且進行了重複抵押。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有關資料顯示,從1988~1997年間,政華集團及其下屬公司採取重複抵押、重複擔保等手段,分別向深圳市城市合作銀行、中國交通銀行深圳分行、中國銀行深圳分行、深圳發展銀行和光大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數億元。

    1994年後,各金融機構因政華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紛紛起訴到法院,政華集團由此官司纏身。

    從1995年開始到1999年,4家小汽車公司陸續接到深圳各級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調解書》共29份,判決4家公司還款1?31億元人民幣、470萬美元和2900萬元港幣,作為抵押物的車牌照也被法院全部扣押。

    1999年7月1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稱:“因執行案件需要,本院擬對深圳國潤小汽車服務公司、深圳安潤小汽車服務公司、深圳奧潤小汽車服務公司3家公司378塊營運車牌依法處理。”

    1999年7月3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再發公告稱:責令上述3家公司的司機將“應交納的承包費、管理費等”自1999年8月1日起一律交付法院。據公開資料顯示,這筆費用每月總計200多萬元。

    上述系列法院判決,都屬於民事糾紛,或者說是民事法律風險的爆發,但正是這些民事法律風險,最終引爆了刑事法律風險。

    深圳市公安局110報警登記表上記載,從2000年3月起,許多承租者多次到國潤公司鬧事,感覺到被欺騙了,找負責融資的劉慶平等人退承租款。但政華集團根本就沒有因此停止其犯罪活動,反而從6月份開始加快了其詐騙承租司機承租款的步伐。

    對於吳志劍僞造出租小汽車營運牌照產權證的事實,相關機構查明:

    1999年11月中旬,為了應付香港德勤會計師事務所(一直為美國該上市公司做審計工作)的審計,吳志劍指使下屬人員準備了空白產權證,私刻“深圳市運輸局營運中心”的公章和鋼印以及要僞造的出租車車牌號、營運牌號、產權證號,僞造了深圳國潤小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奧潤小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安潤小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深圳市出租小汽車營運牌照產權證》300多本。

    偵查機關提供的材料顯示,為了使假產權證看上去更逼真,他們還用太陽曬和煙熏的方法除去油墨味。

    以假亂真騙過審計後,吳志劍的“膽子”更大了,便開始利用虛假的出租小汽車營運牌照騙取大量承租款項。吳志劍更是明目張膽的指示“要加快進度,每天最少要簽20份合同”。

    政華集團詐騙承租者承租款的犯罪活動因此愈演愈烈,直至引發2000年7月11日承租司機大規模上訪請願事件而案發。

    法院查明的事實是:吳志劍等人利用虛假產權證先後和200多名承租者簽訂了承包合同,騙取承租款人民幣1億多元,扣除詐騙過程中和案發後退還給承租者的部分租金3900餘萬元。案發後,經過政府部門的多方面的努力,退還了4200餘萬元,尚有2000餘萬元人民幣沒有退還。

    當上述罪行敗露後,吳志劍來了個人間蒸發,後經公安機關懸賞通緝,方才落網。

    2003年4月18日,吳志劍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7年,罪名是合同詐騙和僞造國家機關證件。

    智維律師評析:

    從吳志劍的發家,不難看出吳志劍有著非常“過人”之處,而這些都是值得很多人欽佩的。但是,他卻最終觸犯了如此低級的刑事法律風險,因合同詐騙和僞造國家機關證件而锒铛入獄,卻是我們驚訝的地方。

    或許,吳志劍的本意並不是如此,只不過他盲目投資的法律風險爆發,導致了他不得不铤而走險而踏入刑事法律風險的“雷區”,最終也引爆了自己。

    法律風險與商業風險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商業風險就是法律風險,或者最終以法律風險的形式表現出來。同時,相關法律風險並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滲透,一個風險的爆發往往會引爆一連串的法律風險。這一點,在吳志劍身上體現的尤為明顯。

本文摘自《中國福佈斯落馬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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