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管制度(8)

  (2)車輛價格證明

  ①境內購置的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②進口自用的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徵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徵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①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②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③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2套。

  (三)其他

  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1.底盤(車架)發生更換。

  2.免稅條件消失。

  三、關於計稅依據

  (一)按應稅車輛全部價款確定的計稅依據

  1.購買自用車輛為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進口自用車輛為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二)按核定計稅價格確定的計稅依據

  1.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車輛,計稅依據由車購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2.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依據為最低計稅價格。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並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車輛計稅價格低於出廠價格或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

  (三)按特殊規定確定的計稅依據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徵管制度(8)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