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管制度(5)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車計徵車輛購置稅問題的批复
一、對於交警部門查處的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車輛,凡屬於1999年12月31日前購買且未上牌的,在補辦上牌手續前應當補徵車輛購置稅。其計稅方法,比照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於車輛購置稅若幹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確定,即:
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100%
二、對於交警部門查處的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車輛,凡屬於達到報廢年限或技術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門予以取締的,不再補徵車輛購置稅。
摘自國稅[2001]64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現將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實施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明確如下:
一、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將該車輛退回車輛生產廠家的,可憑生產廠家的退車證明辦理退稅;退稅時必須交回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該車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退稅。
二、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由車輛生產廠家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憑生產廠家的換車證明及所更換的新車發票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並交回原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更換新車後,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等於原車輛的計稅價格的,則只需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原車輛計稅價格的,則按差額補稅或者退稅後辦理變更手續。
三、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被盜搶或者其他原因,車輛的發動機號、底盤號或車輛識別號被塗改、破壞的,憑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四、非貿易渠道進口的舊車,車購稅計稅價格按下列公式確定: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和消費稅的相關資料,可以憑海關相關的完稅證明取得。
五、對於動力裝置和拖鬥連接成整體、且以該整體進行車輛登記註冊的各種變形拖拉機等農用車輛,按照“農用運輸車”徵收車購稅;動力裝置和拖鬥不是連接成整體、且動力裝置和拖鬥是分別進行車輛登記註冊的,只對拖鬥部分按“挂車”徵收車購稅,動力部分不徵稅。
六、回國留學生購買國產小汽車,憑下列證明文件辦理免徵車購稅手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
(二)國內用人單位的聘用證明;
(三)國內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有效的入境申報單證;
(四)主管徵收機關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
七、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於車輛購置稅若幹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第一條第三項因文字校對有誤,導致基層理解出現歧義,現更正為:“對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並辦理了登記註冊手續的車輛,其發動機和底盤發生更換的,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摘自國稅[2002]118號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一、對於交警部門查處的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車輛,凡屬於1999年12月31日前購買且未上牌的,在補辦上牌手續前應當補徵車輛購置稅。其計稅方法,比照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於車輛購置稅若幹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確定,即:
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100%
二、對於交警部門查處的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車輛,凡屬於達到報廢年限或技術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門予以取締的,不再補徵車輛購置稅。
摘自國稅[2001]64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現將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實施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明確如下:
一、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將該車輛退回車輛生產廠家的,可憑生產廠家的退車證明辦理退稅;退稅時必須交回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該車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退稅。
二、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由車輛生產廠家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憑生產廠家的換車證明及所更換的新車發票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並交回原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更換新車後,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等於原車輛的計稅價格的,則只需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原車輛計稅價格的,則按差額補稅或者退稅後辦理變更手續。
三、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被盜搶或者其他原因,車輛的發動機號、底盤號或車輛識別號被塗改、破壞的,憑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四、非貿易渠道進口的舊車,車購稅計稅價格按下列公式確定: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和消費稅的相關資料,可以憑海關相關的完稅證明取得。
五、對於動力裝置和拖鬥連接成整體、且以該整體進行車輛登記註冊的各種變形拖拉機等農用車輛,按照“農用運輸車”徵收車購稅;動力裝置和拖鬥不是連接成整體、且動力裝置和拖鬥是分別進行車輛登記註冊的,只對拖鬥部分按“挂車”徵收車購稅,動力部分不徵稅。
六、回國留學生購買國產小汽車,憑下列證明文件辦理免徵車購稅手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
(二)國內用人單位的聘用證明;
(三)國內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有效的入境申報單證;
(四)主管徵收機關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
七、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於車輛購置稅若幹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第一條第三項因文字校對有誤,導致基層理解出現歧義,現更正為:“對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並辦理了登記註冊手續的車輛,其發動機和底盤發生更換的,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摘自國稅[2002]118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