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管制度(6)

2014-08-03 08:59:17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部 人事部 財政部 中編辦《關於做好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財產業務劃轉移交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144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為了保證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工作的平穩過渡,總局決定,將2005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徵收管理機構設置到位前定為過渡期。現將過渡期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徵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辦稅地點

  納稅人應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對外公告的辦稅地點(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車購辦)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二、關於納稅申報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一)徵稅車輛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後退還納稅人,複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報稅聯由車購辦留存。

  1.車主身份證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車輛價格證明

  (1)境内購置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徵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徵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免(減)稅車輛納稅申報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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