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管制度(4)

2014-08-03 08:59:34

  (六)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為同類型新車的最低計稅價格。

  二、關於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範圍

  《條例》第九條規定,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徵車購稅。代徵機構按以下原則辦理免稅手續:

  (一)納稅人申報的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等工程機械及其他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代徵機構應嚴格按照交通部印發的《免徵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徵圖冊)的範圍,審核辦理車購稅免稅手續。

  (二)納稅人申報上述範圍以外的其他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其中:進口車由納稅人向代徵機構申請並按規定填報《車輛購置稅免稅審批表》;未上免徵圖冊的國產車,由車輛生產廠家向其所在地的徵收機構申請列入免徵圖冊,代徵機構按規定將車輛的有關資料逐級上報至交通部車購辦,由其轉報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家稅務總局審定後,列入免徵圖冊,代徵機構據此辦理免稅手續。

  三、關於價外費用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違約金、包裝費、運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和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關於退稅

  納稅人已經繳納車購稅但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前,因下列原因需要辦理退還車購稅的,由納稅人申請,原代徵機構審查後辦理退還車購稅手續:

  (一)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辦理退稅手續。

  (二)因質量等原因發生退回所購車輛的,憑經銷商的退貨證明辦理退稅手續。

  已經辦理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車輛,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均不得退還已繳納的車購稅。

  五、委托代徵期間,車購稅稅收政策的解釋,由國家稅務總局、省級國家稅務局負責。車購稅的徵收管理,由代徵機構負責。

  六、車購稅的徵收管理除《條例》,以及本通知明確規定的以外,其他徵管事宜可暫按本通知所附原車輛購置附加費文件的有關規定繼續執行,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其他相關文件一律廢止。但上述文件凡與《條例》,以及本通知的規定相抵觸的,以《條例》和本通知的規定為準。

  七、本通知除第一條第二款按文中所述日期執行外,其他均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2001]27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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