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33)

2014-08-03 12:27:13

  國家稅務局關於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

  印花稅開徵以來,各地反映對保險合同以投保金額為計稅依據的辦法不盡合理,徵管檢查難度較大。經多方徵求意見和反复測算,並報送國務院領導同志批準,決定作如下改進:

  一、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徵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

  二、計算徵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函[1990]428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各種要貨單據徵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复

  你局蘇稅三(90)25號請示收悉。關於外貿企業在國內組織貨源開具的各種要貨單據和商業企業組織貨源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否應貼印花稅票的問題,經研究,批复如下:

  一、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要貨單據,是按照有關部門的供需計劃,以對外貿易合同為依據,與供貨單位訂立的購銷合約。有些要貨單據,雖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夠規範,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質和作用。因此,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名稱、各種形式的要貨單據,均應按規定貼花。

  二、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係,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摘自國稅函[1990]994號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關於改變保險合同計稅依據適用範圍的批复

  你局鄂稅二便字[1990]第52號文收悉。關於國稅函發[1990]428號文《關於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中第一條“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徵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是指保險合同的應稅金額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額”計算改為按承保方的“保險費收入”計算,並不改變其納稅人和繳納方法。因此,簽訂保險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對各自所持的保險合同,均應按其保險費金額計稅貼花。

  摘自國稅地函[1990]20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貨運憑證徵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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