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印花稅的基本制度(8)

  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摘自《印花稅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滞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納金。

  註:《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摘自《印花稅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註:《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後,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註銷,保存備查。

   摘自《印花稅實施細則》第四十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註:《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其餘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後保存一年。

   摘自《印花稅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

  代售戶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或者取消代售資格。

  註:《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代售戶所售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結報,或者填開專用繳款書直接向銀行繳納。不得逾期不繳或者挪作他用。

  《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代售戶所領印花稅票,除合同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轉託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

  《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對代售戶代售印花稅票的工作,稅務機關應經常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代售戶須詳細提供領售印花稅票的情況,不得拒絕。

   摘自《印花稅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不按規定貼花,逃避納稅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後,可按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並為其保密。

   摘自《印花稅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第二章  印花稅的基本制度(8)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