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4)

2014-08-03 14:11:09

  國家稅務局關於投資銀行系統資金賬簿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复函

  你行中投資發[1992]94號《關於投資銀行資金賬簿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函复如下:

  一、我局[1988]國稅地字第28號《關於對金融系統營業賬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已明確:“根據銀行系統的機構設定,銀行所用營業賬簿的印花稅,由各級獨立核算的行、處在其所在地繳納。”因此,投資銀行各分行“營運資金”的印花稅,均應在分行所在地繳納。

  二、投資銀行系統所設的“調拨資金”科目,反映的資金,既有自有資金也有借入資金,在各分行計稅時不易劃清,可統一在總行所在地就自有資金部分計算繳納印花稅。

  三、專門記載外匯資金的賬簿,其印花稅繳納辦法亦應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摘自國稅函[1993]8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向專業銀行發放貸款所簽合同徵免印花稅問題的批复

  你局豫稅函發[1993]48號《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向專業銀行季節性貸款及短期貸款的借據應否貼花的請示》收悉。你局反映的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向專業銀行發放季節性貸款和短期臨時性貸款所簽的借據應否徵收印花稅問題,現批复如下: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我局[1988]國稅地字第30號、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的規定,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向專業銀行發放的各種期限的貸款不屬於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合同或者借據應繳納印花稅。

  對上述貸款中的日拆性貸款(在此專指二十天內的貸款),由於其期限短,利息低,並且貸放和使用均有較強的政策性。因此,我們意見:對此類貸款所簽的合同或借據,暫免徵收印花稅。

  摘自國稅函[1993]70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開發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复函

  你行開行財會函[1995]10號文《關於申請免納印花稅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函复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貼息貸款合同免納印花稅。因此,經財政貼息的專案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資本金貸款合同,不屬於免稅憑證範圍,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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