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1)

2014-08-03 14:27:27

  第一節 行 業 制 度

   一、金融業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金融系統營業賬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結合金融系統財務會計核算的實際情況,現對銀行所用營業賬簿徵收印花稅的問題,具體規定如下:

  一、關於營業賬簿與非營業賬簿劃分的問題

  凡銀行用以反映資金存貸經營活動、記載經營資金增減變化、核算經營成果的賬簿,如各種日記賬、明細賬和總賬都屬於營業賬簿,應按照規定徵收印花稅。銀行根據業務管理需要設定的各種登記簿,如空白重要憑證登記簿、有價單證登記簿、現金收付登記簿等,其記載的內容與資金活動無關,僅用於內部備查,屬於非營業賬簿,均不貼花。

  二、關於營業賬簿如何貼花的問題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銀行的營業賬簿,應在啟用時貼花。對資金總賬,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的萬分之五計稅貼花。以後每年變換新賬時,應按賬面結轉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部分計稅貼花。對其他賬簿,按件定額貼花五元。

  對銀行使用的日常單頁記載而按月、按季或按年裝訂成冊的活頁賬簿,如分戶賬等,可在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五元。

  為了支援城鄉儲蓄事業的發展,對銀行、城鄉信用社開展儲蓄業務設定的儲蓄分戶卡賬,暫免貼印花,對其他賬簿應按照規定貼花。

  三、關於使用計算機記賬如何貼花的問題

  銀行使用計算機記賬,按照電子計算機會計核算的賬務組織和賬簿設定要求,輸入計算機的核算資料(包括綜合、明細核算資料),需要輸出打印賬頁、裝訂成冊,具有賬簿的作用。對通過計算機輸出打印賬頁,裝訂賬冊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四、關於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

  按照銀行現行的資金供應和分配體制規定,下列資金屬於銀行自有流動資金,應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1.各級財政拨付的信貸基金和每年按一定比例從利潤中提留的信貸基金;

  2.實行股份制的金融組織,集資入股形成的信貸基金;

  3.用於經營外匯資金業務的外匯信貸基金。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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