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印花稅的基本制度(7)

2014-08-03 14:41:10

  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後,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註銷,保存備查。

   摘自《印花稅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3.委託代徵

  印花稅票可以委託單位或者個人代售,並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徵印花稅款中提取。

   摘自《印花稅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準後,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

  摘自《印花稅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

  代售戶領存的印花稅票及所售印花稅票的稅款,如有損失,應負責賠償。

   摘自《印花稅實施細則》三十四條

   二、納稅環節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摘自《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摘自《印花稅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三、違章處罰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僞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摘自《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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