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印花稅概述(2)

2014-08-03 15:10:32

  3.繳納辦法特殊。印花稅實行納稅人自行貼花完稅:在納稅義務發生時,根據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和適用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自行購買印花稅票,並一次足額粘貼在應稅憑證上;最後由納稅人按規定對已粘貼的印花稅票自行註銷或畫銷。其他稅種的繳納方法一般是:納稅人擬申報納稅,再由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應納稅額,最後由納稅人辦理繳納稅款手續。

  第三節 我國印花稅改革的政策取向

   一、現行印花稅存在的問題

  1.印花稅的稅目與其確定基础不一致,不能全面反映經濟活動特點

  現行印花稅列舉的稅目主要有五大類: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其他憑證。其中,合同可以說是最重要的課稅對象,而《合同法》是規範合同的最主要法律,因此,《合同法》與印花稅稅目息息相關,是確定印花稅稅目的重要基础之一。現行《合同法》在對原來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合並、修改的基础上,對合同重新進行了分類、歸納,重新調整了具體的法律規範。而現行印花稅目仍根據原三法制定,未作任何調整,與《合同法》在合同名稱、種類、內容上產生矛盾,不利於規範合同關係,易形成徵稅缺口。新《合同法》使印花稅稅目的調整成為必要。

  2.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印花稅提出新的挑戰

  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無紙化交易將傳統交易方式下的合同、憑證隐匿於無形,印花稅原有的課稅對象——合同、賬簿、產權轉移書據、結算憑證等不复存在;合同金額等計稅依據由於電子付款中的加密技術等原因很難確定。我國現行印花稅制是針對傳統交易方式而訂,還未制訂與電子商務相對應的條款,存在徵稅盲區,在不同交易方式、不同國家、不同納稅人之間形成不公平待遇,極易造成稅款流失,損害國家利益。

   二、印花稅的改革對策

  1.調整稅目,與現行《合同法》協調統一

  《合同法》是在三法基础上調整、修訂而成的,在分則中共列明15種合同,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合同類型的轉變要求印花稅稅目應作必要調整以保持和經濟交往中的合同、憑證的一致性。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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