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源稅的部門規章(17)

2014-08-03 17:11:29

  第五節 鹽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臨時調減北方海鹽資源稅稅額的通知

  為支援鹽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20元計徵。

  摘自財稅[1994]9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天津塘沽鹽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的有關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為了鼓勵企業積極開展技術創新、綜合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經研究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利用廢水制鹽的塘沽鹽場暫減按10元/噸徵收應繳納的資源稅。

  摘自財稅[2005]17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為支援鹽業的發展,經研究,現將鹽資源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5元徵收。

  二、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0元徵收。

  三、液體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2元徵收。

  四、通過提取地下天然鹵水曬制的海鹽和生產的井礦鹽,其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暫維持不變,仍分別按每噸20元和12元徵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

  摘自財稅[2007]5號

  第六節 其 他 制 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現將《資源稅若幹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資源稅若幹問題的規定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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