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上述兩個通知詳細規定了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的問題。下面將通過具體的案例來解釋其中所規定的徵稅原則和方法。例如,湯姆先生在中國無住所,是一家跨國公司的雇員。2003年3月1日被派往該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工作,3月21日離開中國返回公司總部。2003年3月份,湯姆先生從該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領取工資相當於人民幣8 000元,同時從該公司總部領取工資相當於人民幣3 000元。
在此案例中,首先,湯姆先生在中國沒有住所,也沒有居住滿一年,因此,屬於中國非居民納稅人,僅就來源於中國的所得在中國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湯姆先生在2003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内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因此,其來源於中國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内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次,判斷湯姆先生兩筆所得的性質,中國的分支機構發放的工資是對湯姆先生在中國工作期間的報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屬於來源於中國的所得。總公司發放的工資既有對湯姆先生在總部工作期間的報酬,也可能包括湯姆先生在中國工作期間的部分報酬,因此,由於湯姆先生能夠提供相應證明,證明該筆所得的性質。如果該筆所得全部屬於湯姆先生在總部工作期間的報酬,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不用納稅,如果其中包括湯姆先生在中國工作期間的報酬,則部分所得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内的所得,由於該筆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内的機構、場所負擔,因此,也可以免稅。總之,該筆所得是不用納稅的。再次,應當計算湯姆先生在中國工作的時間,從3月1日至3月20日,一共20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其中的休息日也屬於在中國工作的時間,因此,不用扣除休息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實物向雇員提供福利如何計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近來一些地區反映,有些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為符合一定條件的雇員購買住房、汽車等個人消費品,所購房屋產權證和車輛發票均填寫雇員姓名,並商定該雇員在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後,該住房、汽車的所有權完全歸雇員個人所有。關於個人取得上述實物福利如何計徵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二條以及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個人取得實物所得應在取得實物的當月,按照有關憑證上註明的價格或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並入其工資、薪金所得徵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前述實物價值較高,且所有權是隨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經研究,我局意見,對於個人取得前述實物福利可按企業規定取得該財產所有權需達到的工作年限内(高於五年的按五年計算)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稅[1995]115號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