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國境内企業董事、高層管理人員納稅義務的確定
擔任中國境内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内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適用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而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内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應依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
六、不滿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的計算
屬於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所述情況中的個人,凡應僅就不滿一個月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的,均應按全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實際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實際在中國天數
當月天數
如果屬於上述情況的個人取得的是日工資薪金,應以日工資薪金乘以當月天數換算成月工資薪金後,按上述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七、本通知規定自1994年7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内容有不同的,應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摘自國稅[1994]148號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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