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本條是對外國承包商派雇員來中國從事承包作業的工資、薪金收入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臨時來華工作和提供勞務的外籍人員(包括為雇主履行機械設備貿易合同,臨時被派來華,對雇主所銷售的機械設備的安裝、調試和使用提供技術服務的外籍人員),在華實際居住日期的計算,不得跨年度計算。
對跨年度居住的,要分別計算其在每個歷年是否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天,僅對其居住超過90天的歷年,按實際在華居住期間應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徵稅。
其中臨時來華人員的居住天數,應從其入境之日起計算,其離境之日可以不算在内。
但是,符合上述規定首先要判斷外籍人員是否屬於臨時來華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外籍人員不屬於臨時來華人員:
在中國境内的工商企業、營業機構、事務所、辦事處、文教事業和科研單位以及機關團體有固定工作或定期任職的;其工資、薪金是由雇主在華為營業機構、場所,包括代表機構和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場所所負擔的。
本條中外國公司在中國承包工程作業,其作業場所應視為在中國設有營業機構。故不屬於臨時來華人員,應當根據其個人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關於對外國公司臨時派來我國為海洋石油作業進行工作的雇員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
你局財稅油滬字[1984]第 20 號關於外國公司臨時派來中國為海洋石油作業進行工作的雇員應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收悉。對在華作業的外國石油公司或承包商的國外關聯公司或第三方公司臨時派遣來華為海洋石油作業進行工作的雇員,其工資、薪金如先由在華作業的外國公司或承包商按派來人數及工作時間統一以“服務費”或“人員費用——工資”等名義結付給國外公司,然後再由國外公司支付給其雇員的,這些雇員的工資、薪金所得仍屬來源於中國的所得。只要外國企業在繳納所得稅時,把這些人員費用作為在中國境内經營公司的費用扣除的,應視同在中國海洋進行石油作業的外國公司、承包商的雇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財政部財稅字[1983]第330號文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摘自財稅油政字[1984]3號
解析:本條是財政部關於對外國公司臨時派來我國為海洋石油作業進行工作的雇員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其主要涉及到的問題是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確定。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内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内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内的所得。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