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鉑金及其制品稅收政策的通知
一、對進口鉑金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對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以上海黃金交易所開具的《上海黃金交易所發票》(結算聯)為依據,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採取按照進口鉑金價格計算退稅的辦法,具體如下:
即徵即退的稅額計算公式:
進口鉑金平均單價= (當月進口鉑金報關單價×當月進口鉑金數量)+上月末庫存進口鉑金總價值當月進口鉑金數量+上月末庫存進口鉑金數量
金額=銷售數量×進口鉑金平均單價÷(1+17%)
即徵即退的稅額=金額×17%
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進口的鉑金沒有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由上海黃金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單價=實際成交單價÷(1+17%)
金額=成交數量×單價
稅額=金額×17%
實際成交單價是指不含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的單位價格。
四、國内鉑金生產企業自產自銷的鉑金也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五、對鉑金制品加工企業和流通企業銷售的鉑金及其制品仍按現行規定徵收增 值稅。
六、鉑金出口不退稅;出口鉑金制品,對鉑金原料部分的進項增值稅不實行出口退稅,只對鉑金制品加工環節的加工費按規定退稅率退稅。
七、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徵收環節由現行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徵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稅率調整為5%。具體徵收管理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9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八、對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等收入照章徵收營業稅。
九、黃金交易所鉑金交易的增值稅徵收管理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3]86號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