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徵稅範圍(8)

2014-08-05 12:42:2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物資儲備局系統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國家物資儲備局系統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的規定通知如下:

  一、對國家物資儲備局系統銷售的儲備物資,採取先徵稅後返還的辦法,由稅務部門照章徵收增值稅,財政部門將已徵的稅款返還給納稅單位。

  二、考慮到國家原對物資儲備變價收入的特殊處理規定,為有利於政策銜接,在新的企業所得稅制實行後,在“八五”期間繼續給予免徵企業所得稅照顧。對國家物資儲備局系統開展第三產業、利用倉庫專用線進行多種經營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費,在“八五”期間,以各省、自治區儲備物資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辦事處及國家物資儲備局各直屬單位為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摘自財稅[1994]6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具體辦法》的通知

  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具體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貨物期貨應當徵收增值稅”。現將對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的具體辦法規定如下:

  一、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納稅環節為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

  二、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交割時的不含稅價格(不含增值稅的實際成交額)。

  不含稅價格=含稅價格÷(1+增值稅稅率)

  三、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納稅人為:

  (一)交割時採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

  期貨交易所增值稅按次計算,其進項稅額為該貨物交割時供貨會員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項稅額,期貨交易所本身發生的各種進項不得抵扣。

  (二)交割時採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

  摘自國稅[1994]244號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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