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徵稅範圍(9)

2014-08-05 12:42:07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註釋》的通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幹項目徵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4號]的規定,從1994年5月1日起,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已由17%調整為13%。現將《農業產品徵稅範圍註釋》(以下簡稱註釋)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註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註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範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農業生產者用自產的茶青再經篩分、風選、揀剔、碎塊、幹燥、勻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稅的規定執行,應當按照規定的稅率徵稅。

  本通知從1995年7月1日起執行,原各地國家稅務局規定的農業產品範圍同時 廢止。

  附件:農業產品徵稅範圍註釋

  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農業產品的徵稅範圍包括:

  一、植物類

  植物類包括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的各種植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徵稅範圍為:

  (一)糧食

  糧食是指各種主食食科植物果實的總稱。本貨物的徵稅範圍包括小麥、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雜糧(如:大麥、燕麥等),以及經碾磨、脫殼等工藝加工後的糧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餃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糧食複制品,也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不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總稱。本貨物的徵稅範圍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經晾曬、冷藏、冷凍、包裝、脫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鹹菜、醬菜和鹽漬蔬菜等,也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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