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徵稅範圍(6)

2014-08-05 12:56:38

  二、關於報刊發行徵稅問題

  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徵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徵收增值稅。

  三、關於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徵稅問題

  電信單位(電信局及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並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屬於混合銷售,徵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徵收增值稅。

  四、關於混合銷售徵稅問題

  (一)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五條的規定,“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此條規定所說的“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二)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

  五、關於代購貨物徵稅問題

  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徵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並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徵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六、關於棕榈油、棉籽油和糧食複制品徵稅問題

  (一)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切面、餃子皮、米粉等經過簡單加工的糧食複制品,比照糧食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糧食複制品是指以糧食為主要原料經簡單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副食品。糧食複制品的具體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直屬分局根據上述原則確定,並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七、關於出口“國務院另有規定的貨物”徵稅問題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納稅人出口國務院另有規定的貨物,不得適用零稅率”的規定,納稅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貨物,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糖,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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