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徵稅範圍(5)

2014-08-05 12:56:48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

  徵稅範圍

  (一)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徵收增值稅。

  (二)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稅。

  (三)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不徵收增 值稅。

  (四)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築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徵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築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不徵收增值稅。

  (五)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徵收增值稅。

  (六)因轉讓著作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件的業務,不徵收增值稅。

  (七)供應或開採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採地下水用於生產),不徵收增值稅。

  (八)郵政部門銷售集郵郵票、首日封,應當徵收增值稅。

  (九)縫紉,應當徵收增值稅。

  摘自國稅[1993]154號

  註釋:其中第(三)條已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

  一、關於集郵商品徵稅問題

  集郵商品,包括郵票、小型張、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郵折、集郵簿、郵盤、郵票目錄、護郵袋、貼片及其他集郵商品。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徵收增值稅。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徵收營業稅;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徵收增值稅。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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