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13)

2014-08-05 16:59:14

  3.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關於印花稅問題。

  1.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2.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

  四、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摘自財稅[2002]12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有關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4]3號),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準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資金項目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具體包括:

  一、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二、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

  三、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4]204號

  解析:本通知是基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這一國務院的方針導向,給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一定的稅收減免,允許其一部分資金項目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為5%,允許其稅前扣除這些資金項目,減輕其納稅負擔,有利於資本市場的深化改革和穩定發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有關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對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徵營業稅。

  摘自財稅[2005]155號

  

本文摘自《營業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營業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分為三篇共七章,分別介紹了營業稅制度概述、營業稅制度改革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營業稅納稅籌劃、營業稅納稅申報和營業稅的納稅會計處理等。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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