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5)

2014-08-05 17:26:0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據了解,近幾年來,部分金融機構為減少和防止不良貸款,確保信貸資金安全,有時出現不願受理中小企業貸款申請的情況。中小企業為解決融資困難,往往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並統一歸還。一些地區最近來函,要求對此類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如何徵收營業稅的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明確 如下:

  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本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對此前統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將借款利息支出分攤給下屬單位的,已徵稅款不再退還,未徵稅款不再補徵。

  摘自財稅[2000]7號

  解析:本通知是對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本辦法對中小企業融資給予了一定的稅收政策支持,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是如果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這樣就視為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以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按5%的稅率全額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匯管理部門委托貸款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對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徵稅款不再退還,未徵稅款不再補徵。

  摘自財稅[2000]78號

  

本文摘自《營業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營業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分為三篇共七章,分別介紹了營業稅制度概述、營業稅制度改革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營業稅納稅籌劃、營業稅納稅申報和營業稅的納稅會計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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