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6)

2014-08-05 17:10:1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銀行代發行國債手續費收入徵收營業稅執行時間的批複

  你局《關於對代發行國債手續費收入徵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京國稅流[2000]695號,以下簡稱《請示》)收悉。對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幹徵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的執行時間問題,經研究,明確如下:鑒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0]191號文件是2000年6月16日發出的,該文件應當自2000年6月16日起生效。從2000年6月16日起,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代發行國債的手續費收入全額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對銀行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代發行國債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對於2000年6月16日前,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代發行國債取得手續費繳納營業稅仍按原營業稅規定執行。即:由各銀行總行本身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銀行各分支機構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不由各銀行總行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

  摘自財稅[2001]12號

  解析:本通知是對2000年6月16日前後發行國債手續費收入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明確規定。具體規定詳見本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近接部分地區和單位反映,要求對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和銀行委托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等有關問題給予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徵稅問題

  企業集團或集團内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以上所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内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内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二、關於金融企業承辦委托貸款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金融企業承辦委托貸款業務營業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托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

  摘自國稅[2002]13號

  

本文摘自《營業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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