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開發銀行繼續集中繳納營業稅的通知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支持組建政策性銀行的精神,便於國家開發銀行應繳納的營業稅集中返還,現對國家開發銀行納稅地點問題通知如下:
國家開發銀行從事貸款業務(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繳納的營業稅,繼續由國家開發銀行總行集中繳納。
摘自國稅函[1999]34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執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營業稅先徵後返政策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從199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實行的營業稅先徵後返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999年起,各地農發行按營業稅有關規定如數繳納營業稅。同時,從1999年7月1日起,農發行省級分行及其以下機構繳納營業稅統一由其省級分行集中繳納的規定是否繼續執行由各地自行決定。各地農發行1998年應繳未繳的營業稅,必須在1999年如數補繳入庫。對1998年已經執行先徵後返營業稅政策地區所返還的營業稅,農發行不再上繳,由各地財政、稅務部門提供具體的返還稅額,報財政部審核後作為增加農發行資本金處理。
二、為照顧地方既得利益,經財政部核實後,以1994年農發行成立時劃入的貸款餘額應繳納營業稅為基數,在1995—1997年間,地方所得營業稅收入超基數部分,由地方財政分三年上繳中央財政,由中央財政用於撥補農發行資本金;對由於執行先徵後返影響地方基數部分,由中央財政分兩年補助地方。
三、1995—1997年間,各地農發行應繳未繳的營業稅,不再上繳。這部分應繳未繳的營業稅,由各地財政、稅務部門提供具體的應繳未繳稅額,經財政部審核後,相應轉增農發行資本金,由此影響地方基數部分,中央財政通過補助返還地方。
四、對1998年執行先徵後返營業稅影響地方當年收入部分,經財政部審核後,由中央財政如數補助地方。
上述事項,除在1998年辦理中央與地方結算已做處理的之外,其餘部分在辦理1999年和2000年結算時清算。
摘自財稅[1999]237號
本文摘自《營業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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