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轄内各分支行在計算當季季末營業額時,是以上季季末的營業額加上當季發生的營業額,為了避免重複徵稅,我局同意,你轄内各分支行在計算營業稅的營業額時,可以當季季末各貨幣折合人民幣應納稅營業額減去上季季末已納稅營業額後的淨增額,作為當季計算繳納營業稅的基數。
三、關於外匯折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時間問題
你行轄各分支行統一以當季季末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三種貨幣的中間價以及按上述第一條規定進行套算的匯價折合營業額。
摘自國稅函[1996]6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委托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問題的函
你行《關於銀行委托貸款業務墊交營業稅情況的請示》(建總會字[1996]第23號)收悉。現對金融機構發放委托貸款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函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對於扣繳稅款的義務發生時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45號)第四條規定,營業稅的扣繳稅款的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據此,金融機構發放委托貸款代扣代繳營業稅的時間為代委托方收到貸款利息或是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至於受托方以信貸資金代委托方墊交稅款的問題,應由受托方與委托方進行協商解決。
摘自國稅函[1997]7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企業兼並破產中不予核銷的銀行呆、壞賬損失營業稅抵扣問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若幹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的精神,現對修理業兼並破產中不予核銷的銀行呆、壞賬損失營業稅抵扣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因越權超範圍使用有關政策而形成的銀行呆、壞賬損失,可由稅務部門在銀行應上繳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營業稅(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繳中央財政的營業稅(即3%的部分)抵扣。
越權超範圍使用有關政策而形成的銀行呆、壞賬損失,是指非試點城市和地區以及試點城市的非國有工業企業、試點城市管轄的縣(市)屬企業擅自使用國發[1994]59號文件有關破產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銀行呆、壞賬損失。
二、銀行在因越權超範圍使用有關政策而形成銀行呆、壞賬損失後,應將相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待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後,方可允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
相關資料,是指破產(兼並)企業的名稱,破產(兼並)的原因(包括批準的機關和批準的文件),形成銀行呆、壞賬損失的數額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三、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發[1997]10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的範圍進行認定,嚴禁借此擴大了或變相擴大抵扣範圍。對於銀行超越範圍抵扣營業稅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摘自財稅[1997]100號
本文摘自《營業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分為三篇共七章,分別介紹了營業稅制度概述、營業稅制度改革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營業稅納稅籌劃、營業稅納稅申報和營業稅的納稅會計處理等。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