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1)

2014-08-05 17:45:10

   一、銀行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民銀行貸款業務不徵收營業稅的具體範圍的通知(稅收優惠)

  營業稅稅目註釋規定對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徵稅。最近,部分地區稅務機關要求進一步明確人民銀行貸款業務不徵收營業稅的具體範圍。為統一稅收政策,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對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徵稅,是指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徵收營業稅。

  摘自國稅[1994]8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債轉貸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的通知(稅收優惠)

  為擴大有效内需,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國務院決定1998年增發1 000億元的國債,並將其中的一部分國債資金轉貸給省級人民政府,用於地方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鑒於發行專項國債是國家運用積極財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動經濟增長的一項重大宏觀調控措施,用於轉貸的專項國債屬於財政資金,不同於銀行信貸資金,經國務院批準,對1998年及以後年度專項國債轉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摘自財稅[1999]2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徵免稅問題的通知(稅收優惠)

  近據各地稅務部門反映,部分儲蓄機構要求明確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取得手續費收入的徵免稅政策。為完善稅收政策,進一步加強對利息徵稅的管理,現將代扣代繳利息稅手續費收入的徵免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儲蓄機構内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稅[2001]3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政策性銀行營業稅、所得稅繳納及財政返還問題的通知

  為支持金融體制改革,促進國家政策性銀行的發展,根據國務院組建國家政策性銀行的

  

本文摘自《營業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營業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分為三篇共七章,分別介紹了營業稅制度概述、營業稅制度改革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營業稅納稅籌劃、營業稅納稅申報和營業稅的納稅會計處理等。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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