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23)

2014-08-05 18:41:27

  14.1.1.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為體現國家對西部地區的重點支持,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33 號)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幹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 號)精神,現將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政策的適用範圍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甯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内蒙古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上述地區以下統稱“西部地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二、具體内容。

  1.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内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内資企業是指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此條款已廢止)

  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的鼓勵類項目和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聯合發佈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第18號令)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2.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徵或免徵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徵或免徵地方所得稅。中央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審批權限和程序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内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務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本書導論部分詳細介紹了稅收優惠的有關知識,第1篇和第2篇分別分行業、分地區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類,第3篇對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專題介紹。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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