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第十五條 建築安裝業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和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雙方可以協商有關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和徵收的具體操作辦法,都有權對建築安裝業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稅收檢查,並有權依法處理其違反稅收規定的行為。但一方已經處理的,另一方不得重複處理。
第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分局、所)。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徵管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1996]127號
解析:上述文件是對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規定,主要是程序性的規定,實體性的規定與前述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涉及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是三類主體:承包人、建築安裝隊和個人以及一般工人。對於承包人而言,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徵稅。建築安裝隊和個人,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區分標準是是否存在雇佣關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近來,一些地方來電詢問,有些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長)同時擔任企業的直接管理職務,但其從該企業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對其應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