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長)同時擔任企業直接管理職務,或者名義上不擔任企業的直接管理職務,但實際上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的,應判定其在該企業具有董事(長)和雇員的雙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所得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45號)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以外,應分別就其以董事(長)身份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和以雇員身份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個人在該企業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的,應主動申報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每月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額,或者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同類地區、同類行業和相近規模企業中類似職務的工資、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額,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25號)的有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凡根據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由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核定上述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額,需要相應調整外商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對核定的工資薪金數額,應由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會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摘自國稅[1996]214號
解析:本通知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徵收個人所得稅做了詳盡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屬於中國境内企業,擔任其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内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應自其擔任該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擔任中國境内企業高層管理職務同時又擔任企業董事,或者名義上不擔任董事但實際上享有董事權益或履行董事職責的,其從該中國境内企業取得的報酬,包括以董事名義取得股息、紅利和以高級管理人員名義取得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協定或安排中有關董事費條款和本通知所提及有關規定判定納稅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三井物產(株)大連事務所外籍雇員取得數月獎金確定納稅義務問題的批複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