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的董事在中國境内兼任職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近來,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外國企業的董事(長)或合夥人(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下同)在中國境内該企業設立的機構、場所擔任職務,應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但其申報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現就對其應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外國企業的董事或合夥人擔任該企業設立在中國境内的機構、場所的職務,或者名義上不擔任該機構、場所的職務,但實際上從事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其在中國境内從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内的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個人凡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其工資、薪金所得的,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14號)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核定其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並作為該中國境内機構、場所應負擔的工資薪金確定納稅義務,計算應納稅額。
摘自國稅函[1999]284號
解析:上述通知是對如何判斷外國企業的董事或合夥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問題,其基本原則仍然是上文所論述的勞動發生地原則。只要是其在中國境内從事上述工作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就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内的所得。
例如,史密斯先生是美國一家跨國公司的經理,同時兼任該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他在中國境内沒有住所。史密斯先生主要時間在美國,2005年度,只在3月25日至4月5日,以及8月30日至9月3日來華兩次,2005年底,史密斯先生領取了2005年12個月的獎金12萬美元。根據上文規定的勞動發生地原則,史密斯先生有四個月份來中國居住,即3月、4月、8月和9月,因此,其中屬於四個月的獎金屬於來源於中國的所得,即4萬美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
你省郵電系統將1998年實行工效挂鈎以來形成的結餘工資,以每人3 000元的標準發放給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作為補充養老基金。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的規定,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徵稅辦法為:
一、對在職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對離退休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稅函[1999]6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