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一些地區請示,要求對企業在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過程中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被解聘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加以明確。經研究,現規定如下:
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内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内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内繳入國庫。
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五、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摘自國稅[1999]178號
解析:上述通知是對企業在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過程中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被解雇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規定,其基本原則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4月9日發佈 國稅發[1999]58號)中規定的原則是一致的,即經濟補償收入不屬於免稅所得,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
近據反映,各地在對遠洋運輸船員(含國輪船員和外派船員,下同)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準掌握不一。為了統一個人所得稅政策,維護稅法的統一性,經研究,現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遠洋運輸船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採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遠洋運輸具有跨國流動的特性,因此,對遠洋運輸船員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扣除800元費用的基礎上,準予再扣除稅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
三、由於船員的夥食費統一用於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