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責任合約的演進(1)

2013-09-07 22:18:03

  讓我再次強調:中國經濟改革的重點,是要把等級界定權利轉到以資產界定權利的制度去。這是說,約束競爭的方法要改變。從前文提出的廣義的合約概念看,約束競爭的合約安排要改變。這些合約不一定是大家熟知的市場合約,但還是合約,因為規限著人與人之間在社會競爭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

  要怎樣才能把等級界定權利的制度轉到資產界定權利的制度去呢?意識形態與政治考慮不論,八十年代初期出現的一個大困難,是這個轉移含意著收入的分配要重新洗牌,既得利益份子不會接受。我當時的希望,是制度開始變換時會立刻導致總收入的跳升,以致收入排列位置下降了的人的收入還可以有增長。這收入跳升真的出現了:一九八三年,南中國有幾個地區的增長率高達百分之五十以上。雖然如此,制度的變換還是惹來此前的得益份子的反對。一九八五年四月,我為文建議國家出錢把等級權利買斷。這建議帶點幻想而又明顯地困難,出乎意料地得到北京的一些言論支援。可是把等級權利買斷終究沒有出現。

  另一種補償的方法出現:貪污。一九八四中期,貪污開始盛行。起初我是欣慰的,因為貪污是替代了早些時的後門交易。這清楚地顯示著等級排列的制度開始瓦解。但當北京於一九八五公佈他們計劃把產品分類管制,我立刻大聲疾呼,說中國正在走上「印度之路」,指出如果貪污的權利被管制法例界定了,中國的改革會停頓下來。警告之下,北京的支援聲浪變得強大了。產品分類管制是放棄了的。

  我不同意一些人的看法,他們認為在管制法例下的貪污對經濟發展有利。中國的經驗不支援這觀點。貪污與經濟增長之間的反向關連,推翻了貪污對經濟有貢獻的說法。但是,如果一定要說一點貪污的好處,那就是用金錢補償特權份子或減少他們對改革的抗拒。我也不同意中國今天的貪污無所不在的觀點。仍然普及,但比起八十年代與九十年代初期,貪污下降了不少。我認識不少幹部對自己的工作引以為傲,足以推翻貪污無處不在的說法。自一九九三起肅貪的行動有看頭,而我將指出,肅貪是得到地區之間的競爭協助的。我認為比起其它亞洲國家,中國目前的貪污水平是偏低的。

  從一種以合約界定權利的制度轉到另一種,過程的初期中國幸運地得到一張有市價的合約協助。稱為承包責任合約,用於農地功效立見。一九八六我寫道:

  那所謂承包責任合約,從最簡單因而最完善的形式看,等於國家通過土地租約授予私有產權。這租約的年期可長可短,原則上是可以永久的。國家沒有放棄土地的所有權,但使用權與收入權則為承租人獨有。轉讓或出售可用轉租的形式處理。政府的幾種徵收可以組合起來作為一個固定的租金,而因為這租金交給政府,就變為物業稅。如果這土地租約是永久的,西方法律稱feesimple,加上租約可以自由轉讓,則稱feesimpleabsolute,是私產的最完善形式!

  追查承包合約的發展,我得到同事蔡俊華慷慨地提供他搜集了多年的詳盡資料,讓我於一九八四發表一篇關於農業承包的文章。故事從一九五八開始,人民公社在整個國家推行了。廣泛的饑荒出現,而這悲傷的回憶持續了二十年。為了減少饑寒交迫,人民公社引進了一連串的修改措施。首先是工分制;跟著是生產大隊;跟著大隊改為小隊;到了一九七八,承包責任合約開始出現。「承包」在中文的意思,是「你擔保完成由我指定的,你可以做你的事」。起初這承包合約只用於生產隊,一九八一伸延到農戶去,附帶著指明的產出目標。到一九八三,合約的條件改為農戶擔保交出一個定額,餘下來的歸農戶所有。開始時官方的徵收有好幾項而又複雜,隨著時日的消磨逐步簡化,到二零零五取消了農業稅。有一段時期政府有權以管制的價格購買農產品,這價管在九十年代初期取消了。

本文摘自《中國的經濟制度》


   作為張五常對西方經濟學和中國經濟制度潛心研究後收獲的精華之作,書中凝結了近幾十年來,他長期深入調查和思考的成果。張五常持續關註中國的經濟改革,致力於佃農分成、公司性質、合約理論等研究。他從合約約束競爭的角度出發,將中國的經濟制度看成是一個龐大的合約組織,提出了中國地區競爭的特點是縣際競爭,並對由縣一級行政區劃引發的經濟現象做出了合理且詳細的論述。這一分析觸及了制度經濟學一個沒有人到過的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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