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的社會責任:不與民爭利(1)

2013-09-14 22:34:29

  央企們,常常以履行社會責任的排頭兵自居,而公衆也存在這樣的偏差,認為央企盡管有種種不是,但是在履行社會義務上還是合格的。這是廣泛存在的誤會。

  央企的社會責任,主要表現在繳納利稅和社會捐助兩個方面。

  在計劃經濟時代,國企是不納稅(所得稅)的,只上繳利潤。因為國企是國家的,稅收也是國家的。上文論述過,稅收的本質是對私的侵犯,國家不能對自己課稅。改革後,1983年開始實行“利改稅”。國企既要上繳利潤,也要繳企業所得稅,主要靠稅收來界定國企與國家的利益關係。利潤體現的是國家作為所有者的權利,所得稅體現的是國家和作為“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一般企業的關係,這層關係上,國企和其他企業是等同的。為了進行“利改稅”,還大肆批判了國企不需要納稅的“落後觀念”。利改稅的理論基础,是認為國有企業跟國家的利益不完全是一回事,國企也是有獨立利益的市場主體。這個理論貌似有理,實則勉強。

  現在看來,正是因為在理論上承認國企是相對利益的主體,和國家的利益不完全是一回事,而是有著自己的應該受到尊重的特殊利益,而在實際執行中又往往走形,變成企業利益為主甚或至上,所以才使得國企獲得了尚方寶劍,可以放心大膽追求自己的利益,而自覺不自覺地侵害了國家和公衆的利益。

  現在,需要檢讨這種理論。1983年的時候,市場經濟剛剛展開,國企還是經濟的絕對主體,還需要鼓勵企業多賺錢,而“利改稅”則提供了這樣的激勵。但是,今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成型,國企過去存在的很多領域的功能,完全可以靠民企完成,特別是賺錢的領域。國企,雖是企業,但終究是國有企業,特別是央企,必須符合全體公衆的利益,只能在最必要的領域存在,利潤不應該是國企和央企們的追求。

  如果央企要標明自己對社會的貢獻,還要區分所得稅和流轉稅。所得稅,來自於企業利潤,算是央企靠本事賺的,可以視為貢獻。但是,流轉稅是商品價格的附加,是由消費者最後支付的,跟企業的努力沒有關係。央企的納稅主要還是流轉稅,所得稅是很有限的。所以,在稅收上,央企的貢獻並不突出。

  央企經常說,為國家貢獻了多少利潤雲雲。央企,作為國家投資的企業,上繳利潤是應盡的義務。央企的稅後利潤,應該悉數上繳中央財政。有人說,外國的國有企業也不是100%上繳的,憑什麼要求央企全部上繳。外國的國企很少,僅存在少數領域,更重要的是,它們被嚴格監管,利潤極其有限,以虧損為主。利潤返還的合理比例經過多年的摸索已經大體穩定下來,所以,不必再全額上繳。

本文摘自《公平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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