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節:英占後期的香港經濟(一)(6)

2013-11-16 09:50:19

  

  5. 規定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標準。香港在1986年《銀行業條例》中已經規定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標準是5%。1988年7月西方十國金融當局簽訂《巴塞爾協議》以後,香港銀行監理處根據該協議的要求,在1989年重新做出決定,把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標準調整為8%,並且規定銀行監理專員有權將個別持牌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最低標準提高到12%,將個別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率最低標準提高到16%。這項決定下達後,到1989年底所有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率都已經達到標準,比《巴塞爾協議》要求的時間提早了三年。這就進一步降低了銀行業的經營風險,提高了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和安全性。

  6. 實時全額支付系統開通。1996年12月,香港實時全額支付系統(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縮寫為RTGS)開通,大大降低了銀行結算中的"赫斯特風險"`。並且正逐步同中國內地、美國以及週邊國家和地區實現支付系統的聯網,從根本上解決"赫斯特風險"問題。

  (二)證券業的管理

  1. 健全證券業管理機構。1973年股市暴跌之後,港英政府開始對證券交易所進行整頓,1980年8月6日港英立法局通過了《證券交易所合並條例》,1986年4月2日香港聯合交易所開業,結束了"四會"並存的時代。1987年"股災"之後,以戴維森為首的證券業檢讨委員會正式提出了"證券業改革"的口號,他們的一條重要建議就是成立專門的證券業監管機構。因此,1989年5月1日正式成立了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香港證監委),作為獨立於政府架構之外並與香港聯合交易所平行的機構。聯交所是證券市場的組織者;證監委是證券市場的監督者,主要負責解決市場結構和監管工作中的制度性問題。

  2. 加強證券業立法。1973年股市暴跌之後,港英政府在1974年2月13日頒佈了《證券條例》,這是香港第一個關於證券業的條例。到1989年4月2日港英又頒佈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這兩個條例成為對證券業進行全面監管的法律依據。此外,重要的法律還有:《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證券(內幕交易)條例》、《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例》、《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並守則》、《香港公司購回本身股份守則》和《香港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守則》等。

  (三)強化貨幣政策,健全金融管理

  1. 實行聯繫匯率制。1983年9月發生港元危機後,港英政府從這一年的10月17日起實行港元與美元的聯繫匯率制,規定發钞銀行發钞前必須按7.8港元兌1美元的比例以美元向外匯基金繳納發钞準備金。這就是香港特有的港式貨幣發行局制度,對保持港元幣值的穩定起了重要作用。

  2. 建立流動資金調節機制。1992年5月28日港英宣佈從6月8日起建立流動資金調節機制,由香港外匯基金管理局負責管理。每個持牌銀行在每天票據交換前,可以在外匯基金的協助下對自己的流動資金狀況進行調整。如果發現自己的頭寸不足,可以同外匯基金管理局簽訂出售和回購協議。銀行將其所持有的外匯基金票據或政府債券出售給外匯基金,在一定期限內購回。出售和購買的差價比率代表外匯基金的貸款利率或貼現率。相反,銀行若有剩餘隔夜資金,也可以貸給外匯基金管理局,利率按拆入利率計算。這相當於中央銀行的貼現窗口的功能,可以避免銀行因暫時性的頭寸短缺而陷入危機。

  3. 發行外匯基金票據。1990年3月-1991年2月,外匯基金先後發行了3個月、6個月和1年期的外匯基金票據。1992年、1993年又先後推出2年和3年期的外匯基金票據。1995年、1996年更分別推出長達7年和10年期的外匯基金票據。在調節資金供求方面,外匯基金票據的性質與其他國家的國庫券相同。如果政府要收緊銀根,就可以出售外匯基金票據;如果要放鬆銀根,就可以購入外匯基金票據。因此,建立發行外匯基金票據的機制相當於其他國家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業務,在宏觀調控方面邁出了新的一步。但由於香港的債券市場發展較慢,政府債券和外匯基金票據發行較少,所以這種調控的力度有限。



本文摘自《香港經濟史》


   香港經濟史:公元前約4000--公元2000年
  香港人類社會的產生和發展至今已有約六千年的歷史,但有關香港經濟史的論述則只散見於部分論文和書籍的少數章節中,各方面都希望有一部香港經濟通史的專著問世。有鑒於此盧受採教授在其女兒盧冬青碩士的協助下歷時三載數易其稿,終於完成了呈獻在讀者面前的這部《香港經濟史》。本書史料豐富立論嚴謹,條理清楚文筆流畅。這部專著在時間跨度資料廣度和理論深度方面,都盡可能符合詳盡真實客觀準確的原則,可謂古今中外第一部香港經濟通史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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