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節:亂花漸欲迷人眼———保持清醒的消費頭腦(1)

2013-12-01 20:44:38



  第三十二節選:

  第四章 亂花漸欲迷人眼———保持清醒的消費頭腦

  第一節 商家的戲法———合理看待捆綁消費

  如今很多地方的通訊商場用低價手機作為誘餌,來實行“捆綁消費”。有時,一部嶄新的手機才賣100元。不少消費者認為可以賺到便宜,但當他們把錢交給賣者後,才發現自己原來被騙了。

  小張帶女友去逛通訊商場,打算買一部新手機送給她。一個導購拿出一部新諾基亞手機喊道“只賣100元”。小張的女友認為這部手機太便宜了,肯定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但奇怪的是,他們里里外外看了好幾遍,沒發現任何毛病,於是決定買下這部手機。

  後來,他們交給對方100元,並得到一張合同讓小張簽字,小張發現這份合同上存在“捆綁消費”的條款:他們要到某通信公司交74個月的手機話費,每月20元,共計1480元。

  本來說100元的手機,突然要再交1480元的話費,這顯然是在欺騙消費者。小張和女導購爭辯說:“你事先沒有說明買這部手機要交這麼多的話費,你要麼把手機給我,要麼退我100元,否則我就砸了你們的櫃台。”女導購見無便宜可占,只好退還給小張100元。與此同時,在距離該櫃台不遠的另一櫃台,也因為“捆綁消費”發生口角。由於消費者是一名女青年,她交的100元未能要回。

  該商場的經營者違反了誠實守信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自由選擇權。通訊商場的強制消費行為,涉嫌強迫交易。另外,作為消費者本身也應該反思,天上沒有掉下來的餡餅,對於那些明顯低於成本價的商品,一定要三思,要有維權意識。

  1.消費者有說“不”的權利 一些買車的消費者投訴,他們去車行買車的同時必須在車行買保險和上牌,否則車行不賣車。比如,何先生在某車行買車時,車都選好了,準備簽購車合同,但車行未經他同意捆綁了2項收費服務。在購車時,類似何先生這樣遭遇汽車捆綁銷售的車主並不在少數。消費者委員會認為,對於這種捆綁營銷行為,消費者有說“不”的權利。

  這種類似的“低價”宣傳活動,很可能暗藏著捆綁消費、降低服務標準等陷阱。車行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寧可放棄售車,其實是很愚蠢的。

  2.消費者應合理看待“捆綁消費” 柴、米、油、鹽、醬、醋、茶,居家過日子,一樣也不能少。可這些零打細敲的東西,一是價格低廉;二是保值期短,不能久存;三是體積大,超重,拎回家的過程很痛苦。盡管顧慮很多,但那20%現金券的誘惑力也大。

  其實,細思量起來可以發現,很多東西都可以實行捆綁消費,特別是購買那些平常很少打折的生活必需品。捆綁的群體,可以是親戚,也可以是同事、朋友,也可以是紮堆購物的陌生人,只要目標一致,就可以口頭約定捆綁,你實惠,我也實惠。再者,素不相識的過客,有了一次休戚相關的捆綁經歷,興許日後還能成為朋友呢。至於消費商品的種類嘛,就多了去了。小到針頭線腦,大到家用電器,只要需要,無一不可。

  當然,捆綁消費,並不是見便宜就一哄而上,去購物時,仍需左右權衡。一是要物有所值,擦亮眼睛,確認所購商品非次品;二是要物有所用,切忌買回一大堆用不著的便宜貨;三是要精誠團結,和諧購物,分攤費用時,可能因零錢不夠,出現你多出幾毛,她占點便宜的情況,不能因此積怨,否則就失去了捆綁消費的意義。因為捆綁,除了共享實惠,還要共享快樂。

  作為消費者,當我們面對“捆綁消費”時,這種商家的戲法有時對我們有利,有時則屬於欺騙行為。面對前者,我們可以擇其利與商家共贏;但面對後者,我們則要維護作為消費者的權益,讓這種玩弄“戲法”的商家沒便宜可賺。



本文摘自《35歲以前要活學活用的62個經濟學通識》


  書中介紹的經濟學常識具有典型性和實用性,並且覆蓋了常識、熱點問題、經濟理念、消費、投資、婚姻戀愛、工作及管理等衆多方面,可以給青年朋友們提供較為全面的參考和一定的指導。本書分為八章,包括:你不可不知的經濟學常識、看透現實生活中的經濟熱點問題、擁有理性的經濟理念、保持清醒的消費頭腦、投資理財的經濟學、婚姻戀愛中的經濟學、工作與創業中的經濟學、管理中的經濟學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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