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節:人情的盎格魯化運動(3)

2013-12-02 22:23:15



  幸好她有個在移民局工作的朋友,在他的 擔保下才獲得保釋——2000 美元保釋自己,2000 美元為孩子。弗洛倫斯 發誓自己以後再也不來美國了。但是她還是回來了,到了1930 年,《連 帶法案》被廢除,她開始申請加入美國國籍,並於1936 年重獲美國公民 身份。 而其他人就少了那份幸運。1903 年,華盛頓勒德羅港口的馮昕與父 母回到中國,並在中國成婚。1925 年,父母去世之後她打算返回美國, 但是在西雅圖被扣押。和弗洛倫斯一樣,她沒有意識到自己因為婚姻已經 喪失了美國公民身份。她以持有人身保護令為由,要求釋放自己,但是地 區法官判決,她已經與中國公民結婚,同樣屬於中國公民。中國公民不具 有獲得美國公民身份的資格,而無資格的外國人不允許進入美國,因此她 被擋在了美國國門之外。許多在美國出生的婦女不得不積極爭取自己的公 民身份,如果享有這種身份特權就不必要憂慮—— 一旦遇到麻煩,還可 以獲得庇護。弗洛拉?貝拉?簡,又一位芝加哥大學學生,嫁給了一位同 班的華人學生為妻,1932 年,她寫信給摯友盧德米?霍爾斯坦,說自己 在離開美國前往中國之前需要加緊調整身份,獲得證明:“我必須這麼做, 要麼我膽子再大也不敢離開美國,一旦我走了,我就是外國人了,如果我 要回來,肯定要吃好些苦頭。我知道我會回來的,因為美國是我的家。”

  1924 年《入籍法》條款規定,剥奪某些人申請公民身份的資格,如 果具有美國公民身份的華人所娶的妻子屬於外籍,甚至會被禁止入境,這 項條例頒佈之後在美籍華人社區引起了一陣騷動。中華會館攜聯合同源會 (以“金州老鄉”為名的國際性組織,由一群美國出生的中國人組建而成) 和中華商會籌措資金,聘請律師在法庭上向該條例發起了挑戰。 為了使華商妻子獲得入境許可,華人們向法律委員會上訴,質疑 1925 年生效的《移民法案》的合法性。這次上訴獲得了勝利——在陳三 石訴納格爾案中,第九巡回上訴法庭判定,根據中美條約規定,盡管華商 妻子不從事貿易,但與丈夫之間具有“必然相關性”。然而,第二次上訴 時,他們卻被判敗訴。在陳三石訴納格爾案中,同一位法官判定,根據《移 民法案》的規定,婦女並不因與美國公民聯姻而獲得公民身份,尤其當這 些婦女屬於不可批準入籍的國家公民時,更不能入境美國。但是他通知 原告:“法規條文非常清晰,如果對土生公民存在不法歧視,或者在結 果上出現非人道和殘酷的後果,爭論不下時,由國會進行裁決,本法庭不 予受理。”

  同源會沒有就此罷休,很快就發動了第二次運動,1926 年將衆議院 和美國移民局再次告到委員會,以尋求“美籍華人與妻子無法團聚的解決 辦法”。來自許多機構的成員參加了委員會聽證,當中還有許多“一戰” 的老兵。喬治?馮、皮特?蘇郝和孫武萊辯論說“美籍華人應該比外籍華 商享受更多的保護”。按照中美條約規定,如果他們可以攜帶家眷在美國 定居,那麼美國公民更應該享受同等待遇。但是衆議院對美籍華人要求與 妻子團聚的想法並不在意,倒是對移民局局長的報告饒有興趣,報告說倘 若結果和陳三石訴納格爾案一樣,就會有更多華人婦女進入美國,這才是 令人擔心的。於是衆議院拒絕了該訴訟請求。 結果反差巨大。1906 年至1924 年,有2848 名華人婦女以美國公民 妻子的身份進入美國,但是沒有一名婦女在1924 年至1930 年間被批準入 境。直到1943 年《排華法案》廢止後,這條法律才壽終正寝。 法院將移交給國會的排華移民法律訴訟一再延遲,意圖其實非常明 顯,因為移民涉及國家主權。不論法律訴訟案件中的矛盾如何,國會有權 排除“可能對國家造成危險或傷害”的因素,這種權力稱之為“自我保護 權”。約瑟夫?希爾博士,人口統計局統計學家,移民限額執行機構主席, 負責決定來自國外的移民數量和比例,他聲稱“溪流可以滋養水庫,但是 必須與水庫本身有同樣的成分”,否則,“高貴的美國血統會逐漸退化, 而亞洲移民的洪流就是對美國主權的侵犯”。1893 年,美國高級法院對“馮 月亭訴合衆國案”審議之後作出宣判:“美國政府……認為不同種族的外 國人……將會對美國的和平與安全構成巨大威脅。”



本文摘自《中國人在美國的發財史》


   170年的發財史:中國人在美國的發財史 本書真實記錄與叙述了中國人在美國170年來的發財史。作者以獨特的視角.從美國移民局檔案中,從各個歷史時期美國主流媒體有關在美華人的新聞報道中,從美國國會有關華人權益的法案中,搜集和篩選了大量在美華人的歷史事件與檔案材料,充滿細節地完整再現了華人在美國奮鬥拼搏的歷史真相。本書不僅是一部具有史詩:基義的華人移居美國史,也是一部有史鑒意義的中美兩個民族互相需求與誤解的交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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