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及其與改革的先後順序(4)

2013-12-28 10:50:53

  中國腐敗的加劇

  在評估腐敗的嚴重性時,我們應該區別腐敗的數量與程度。數量測量的實際上是腐敗的廣度。我們在前文中基於多個來源整合的數據測量的就是腐敗案件的數量,而程度測量的則是腐敗案件的嚴重性。畢竟,雖然同為腐敗案件,但每個案件的嚴重性肯定存在差別,有些腐敗案件對經濟產生的沖擊更加嚴重。

  比如,一名巡邏警察每週從12 名超速司機那里每人勒索20 美元的賄金而不開罰單,那麼這種腐敗行為對政治結構中的法律和秩序產生的影響則比較小。而如果一名政府高官先是從銀行家那里收了數千美元的賄金,從而對這名銀行家魯莽的、掠奪性貸款的行為坐視不管,然後當這家銀行的壞賬將要把它拖垮之際,該高官又從那名銀行家那里收了數千美元的賄金,安排政府部門對該銀行提供政府救助,那麼這種腐敗行為對經濟產生的沖擊要遠遠超過巡邏警察勒索超速司機。此外,我們還可以合理地認為,雖然低級別官員可能利用公權力操縱法律以謀求私利,但如果高級別官員系統性地扭曲公共政策為自己和追隨者謀求非法利益,那麼這種腐敗行為將產生更加嚴重的破壞力。如果我們接受上述觀點,那麼就會認同,雖然普通腐敗可能會對後毛澤東時代的經濟增長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但這些消極影響與高級別、高風險的腐敗對經濟增長造成的影響相比簡直不值一提。在改革初期,腐敗主要是低級別、低風險的腐敗,對經濟增長的威脅不大。高級別腐敗開始加劇時,經濟早已實現了快速增長。

  我們可以公開獲取的、能夠進行量化分析的數據使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對腐敗程度進行分析:第一,被司法機關定義為重大案件的腐敗案件在案件總量中所占的比重;第二,每起案件追回的資金數量(或者我們可以將其稱為“平均賄金規模”);第三,被起訴高官在案件總量中所占的比重。在這三個方面,前兩個存在一些需要註意問題。

  1979~1997 年,如果貪污、賄賂案件涉案金額在10 000 元以上,則被劃為重大案件。如果挪用公款案件涉案金額在50 000 元以上,則被劃為重大案件。1997 年,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把兩類重大案件的涉案金額門檻分別提高到了50 000 元和100 000 元。如果沒有通貨膨脹和收入上漲這兩個因素的影響,倒還可以根據這種固定的涉案金額判斷案件的嚴重性。然而,改革啟動之後,中國出現了通貨膨脹,居民收入也實現了快速增長。根據中國統計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統計年鑒》發佈的關於通貨膨脹和工資水平的官方數據,1979~1997 年,通貨膨脹推動物價增長了416% 。在同一時期,中國產業工人的年平均工資從668 元增加到了6 444 元,增長了900% 。排除通貨膨脹和收入上漲這兩個因素,貪污、賄賂的重大案件門檻的購買力實際上就從10 000 元降低到了2 400 元,它與中國產業工人的年均工資的比率也從14∶1 降低到了1.6 ∶1。在改革初期看起來非常巨大的涉案金額,到1997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後可能就顯得不算突出了。如果腐敗幹部為了維持非法收入的購買力而擡高索賄和貪污的標準,以期抵消通貨膨脹和工資上漲對貨幣購買力的侵蝕,那麼涉案金額超過重大案件門檻的案件數量穩定上升應該並不令人驚訝,因為要獲得10 000 元賄金在1979 年所帶來的購買力,那麼到1997 年,腐敗幹部不得不受賄40 000 元左右。

  雖然貨幣的實際價值下降,但重大案件的涉案金額門檻仍然具有一定的約束作用。盡管在1979~1997 年的通貨膨脹和工資上漲降低了10 000 元的價值,但與重大案件相關的懲罰措施卻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結果是,到20 世紀90 年代中期,即便一名腐敗官員的貪污腐敗金額並不驚人,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這位官員實際上已經承擔巨大的風險。通貨膨脹和工資上漲還對刑事訴訟門檻的高低產生了影響。根據高格的《定罪與量刑》以及孟慶華的《受賄罪研究新動向》中的分析,在1979 年的法律準繩下,如果個人被指控

  貪污或受賄數額不足2 000 元,則可免除刑事訴訟。1979~1997 年,通貨膨脹把這個數額的實際價值從2 000 元降低到了不足500 元,這樣一來,到20 世紀90 年代中期,即便官員的受賄數額只有20 世紀80 年代初期的1/4 ,仍然有遭到刑事訴訟的風險。因此,保持量刑門檻固定不變就意味著,隨著通貨膨脹、收入上漲降低了人民幣的實際價值,腐敗官員承受的壓力越來越大,即使受賄數額不大,但已經超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量刑標準,迫使他們铤而走險地提高受賄金額,致使超越重大案件與普通案件分界線的官員數量有可能越來越多。

  我對平均受賄數額的評估也是不盡完美的。檢察院每年都會公佈從經濟犯罪案件中追回的資金數額。這些數據的計算標準還不清楚,而且我也不知道這些公佈出來的數字是表示追回的資金,還是表示對腐敗交易的金額以及腐敗對國家造成的損失的評估。此外,通貨膨脹與收入上漲也會扭曲受賄數額,這與它們對重大案件的量刑標準產生的扭曲作用是一樣的。

  經過上述分析,我們不難發現,雖然我們可以公開獲取的數據表明,總體腐敗態勢在改革初期有所加劇,但高級別腐敗的加劇卻開始於20 世紀90 年代中期。1979~1997 年,檢察院每年提起公訴的所有經濟案件中,重大案件所占的比重一直穩步提高,從1980 年的2% 提高到了1982 年的12% ,再到1986 年的28% (見圖4–4)。接下來4 年內,這個比重維持在20% 左右。但到了1992 年,這個比重驟然提高到了40% 。3 年之後,即到了1995 年,重大案件在當年經濟案件中所占的比重達到了50% 。1997 年,這個比重繼續攀升,達到了2/3 。由於1997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之後提高了重大案件的立案門檻,一度降低了重大案件在經濟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但不到5 年的時間,這個比重就出現了反彈。到了2007 年,在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經濟案件中,接近2/3 都是重大案件。

  可以公開獲取的數據表明,1983~1988 年,共有302 名高級別官員遭到起訴。為了便於說明,我依據省份對其進行了分類。但不幸的是,省級數據極其有限,只有甘肅、湖南、上海報告了在這個時期被起訴的高級別官員的數量。

  每起公訴案件追回的資金數額也不斷提高。1979 年為1 200 元,1980 年增加到了2 400 元(見圖4–5)。20 世紀80 年代,平均每起公訴案件追回的資金數額持續提高,80 年代初為4 000 元,80 年代末為10 000 元。1993 年,這個數額突然增加到了近40 000 元,到1999 年增加到了近140 000 元。穩定了數年之後,到2006 年繼續攀升,超過了225 000 元,到2007 年又達到273 000 元,這個數額是1979 年的228 倍。當然,通貨膨脹弱化了這個增長幅度產生的惡劣影響。但即便考慮到通貨膨脹這一因素,從實際價值來看,2007 年每起案件追回資金數額仍然是1979 年的50 多倍。

  最後,被指經濟犯罪的高級別官員(縣處級及以上)數量從1988 年的190 人增加到了1990 年的1 100 多人,到1996 年增加到了近2 500 人(見圖4–4)。1996 年之後,除1997 年,這個數字一直徘徊在2 500 人左右。1997 年之所以是例外情況,是因為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提高了重大案件的立案門檻,導致被提起公訴的高級別官員數量跌至1 700 人以下。平均來講,每10 000 件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經濟案件中,涉及高級別官員的案件比重不斷攀升:1982 年只有4 件,1988 年為277 件,1993 年為313 件,自此之後,這個數字持續上升,1998 年為658 件,2007 年為1 000 多件。換句話講,在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經濟案件中,有1/10 的案件涉及縣處級及以上級別的官員。縣處級官員在被起訴的官員群體中占多數(見表4–2)。這個事實並不令人驚訝,因為在高級別官員(縣處級官員、廳局級官員、省部級官員)群體里,縣處級官員的規模是最龐大的。此外,在三個等級的高級別官員群體中,起訴案件數量增加的時間基本一致。

  因此,前文提到的腐敗程度的三個指標表明,盡管總體腐敗程度在改革啟動後立即呈現出了上升的趨勢,但直到20 世紀90 年代初高級別、高風險的腐敗才開始迅速增加。這一點從每起案件追回資金的數額上就能明顯地看出:

  1992 年,這個數額為9 000 元,1993 年為38 900 元,5 年之後的1998 年攀升至近140 000 元。此外,被起訴高官的數量開始大幅增加的時間則稍早一些:1987 年為190 人,而到了1989 年則增加了5 倍,超過了1 100 人。1990 年、1991 年出現兩次下降之後,到了1992 年再度攀升,2000 年,每年被起訴的高官數量已從90 年代初的1 000 人左右增加到了2 600 多人。重大案件的數量在改革啟動後的前10 年穩步上升,到了1991 年,在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中,有1/4 的案件都是重大案件,但由於通貨膨脹,是不是重大案件這一影響因素在評估腐敗態勢的過程中效力最低,因為通貨膨脹嚴重降低了重大案件立案的門檻,原本看起來非常驚人的涉案金額到後來已變得很常見。接下來的一年里,重大案件在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總數中所占的比重上升到了40% 。到1995 年,超過50% 的案件都被定性為重大案件。兩年後,接近70% 的案件的經濟涉案金額都超過了10 000 元。盡管1997 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把重大案件的立案標準提高到了原有的5 倍,但到2006 年,超過60% 的經濟案件的涉案金額都超過了50 000 元。

  我們在前面提到過的衆多數據只能測量出腐敗暴露率的變化,而不能測量出實際腐敗率。因為腐敗暴露率能反映出政府的反腐力度,所以這就意味著,這些數據可能表明中國政府直到20 世紀90 年代初才開始打擊高級別、高風險的腐敗,因此,這類腐敗問題開始惡化的時間可能更早。因此,經過分析我們可以得知,高級別腐敗有可能不是在經濟改革啟動並逐步深化之後才開始加劇的,腐敗問題有可能在改革刺激經濟快速增長之前就已經惡化了。

  由於沒有評估實際腐敗率的方法,要弄清楚腐敗態勢是否在政府加大反腐力度之後才開始加劇的,最好的辦法就是利用可獲得的案件數據粗略地評估出新興腐敗率,以此確定腐敗官員從何時開始出現腐敗行為以及何時被逮捕。這個方法並非完美:第一,我們只能獲得關於部分案件的數據,也就是能夠計算出腐敗暴露率的那部分案件,而無法獲得完整的數據;第二,正如我們在前文所說,我們獲得的數據主要集中在能夠引人註目的大案、要案上,因為大部分數據都是源自公開出版的匯編資料或媒體報道;第三,因為中國政府對準備公開報道的案件實行嚴格控制,所以被公開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而且哪些案件可以公開報道是需要經過預先挑選的,這種挑選過程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中國共產黨希望把自己認為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報道出去,通過這些案件展示政府的反腐決心與能力。而外國媒體報道的案件很多都是以中國媒體的報道為基础的。我們應該知道,這些外國媒體的報道肯定經歷了二次過濾,因為外國媒體希望通過這些案件說明中國腐敗態勢的嚴重性。因此,綜上所述,我們必須認識到,可以公開獲取的數據只是實際腐敗案件的一小部分,而且這些案件不是隨機挑選出來的,具有代表性。

  諷刺的是,這些可以公開獲取的案件數據雖然不能代表所有的腐敗案件,卻有助於我們評估危害最大的那種腐敗的變化態勢。當前經濟學的正統理論中幾乎沒有說明最能影響經濟運行狀況的是腐敗的數量,還是腐敗的程度。也許數量和程度都會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低級別的腐敗無處不在,低級別官員不停為了索要賄賂而設定行政路障和抛出無窮無盡的繁文缛節來為難企業,則肯定會給企業造成沉重的負擔,以至於企業根本無法有效運作。雖然低級別官員有可能為了索賄歪曲規則並盜用公款,但高級別官員可能不會刻意歪曲規則,而是有可能為了攫取非法利益而直接制定方便自己獲利的新規則,這一情況的危害性更大。事實上,最嚴重的情況是高級別官員會完全颠覆公共政策以實現個人的經濟利益。同樣,他們有可能接觸到更多的公共資源和資金,有機會從中偷走一部分據為己有。最後,如果腐敗自下而上地逐步蔓延,以至於連高級別官員也開始從事腐敗行為,那麼我們就可以認為這種情況標志著腐敗問題已經嚴重惡化了,國家甚至處在了淪為盜賊統治的邊緣。總而言之,雖然我們沒有足夠的案件數據評估整體的新興腐敗率,但我們掌握的有代表性的和高級別腐敗案件的少量數據卻可以說明我們評估腐敗開始加劇的時間。根據腐敗暴露率評估政府的反腐力度,進而評估反腐力度在多大程度上滞後於未知的實際腐敗率的變化。

本文摘自《雙重悖論》


  “腐敗”一直與“經濟增長”密不可分。人們常認為,腐敗問題越嚴重,經濟增長越緩慢,但《雙重悖論》將颠覆你對“腐敗”的理解。作者大膽提出中國的經濟增長與腐敗共存的悖論,腐敗並沒有遏制中國的經濟增速。
  作為一名研究腐敗問題15年的外國專家,魏德安深谙各國腐敗的特殊性。本書中,在剖析了韓國、中國臺灣、赤道幾內亞、塞拉利昂等國家或地區的腐敗問題後,作者總結了發展性、退化性和掠奪性等幾種腐敗形式,然後指出:中國的腐敗具有特殊性,雖然腐敗的本質與上述國家或地區沒有區別,但在對經濟的影響上卻大相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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