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及其與改革的先後順序(2)

2013-12-28 10:51:48

  腐敗程度的測量

  在前文中,對於中國經濟為什麼能夠在腐敗態勢不斷惡化的情況下保持高速增長,我給出的第一個解釋就是,高級別腐敗是在改革啟動之後才開始惡化的。為了佐證我的觀點,在這里有必要按照時間順序描繪一下腐敗程度的演變歷程。這項工作實屬不易,因為要準確測量腐敗程度通常是極其困難的。腐敗官員自然也會隐藏得很深,他們的貪污腐敗行為一般發生在非常隐秘的場合,而且一切涉事人員掩蓋罪行的動機都非常強烈。他們的下屬和上司有可能以從犯的身份卷入了這些腐敗案件,隐藏罪行的動機也很強烈。同樣,除了涉事官員,腐敗交易的其他參與方也都竭力避免自己的罪行曝光。如毒品銷售和運輸一樣,腐敗也是一種隐秘的罪行,只有涉事人員才能看到,除非有關部門有所察覺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而被曝光,否則這些犯罪行為都會一直處在“隐身”狀態。

  腐敗的硬指標,比如起訴數量、逮捕數量、審判數量以及定罪數量,只能說明部分情況,因為在現實中被曝光和查處的腐敗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因此我們或許可以說,這些數據測量的只是腐敗暴露率,而不是實際腐敗率。以腐敗暴露率為基础的數據具有兩個嚴重缺陷:第一,數據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反腐力度的變化決定的。假定實際腐敗率維持在某一恒定水平,那麼如果政府加大反腐力度,腐敗暴露率就會上升。相反,如果政府降低反腐力度,腐敗暴露率就會下降。在中國,反腐力度不一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在1982 年、1986 年及1989 年,腐敗暴露率都出現過非常明顯的上升,原因是政府發動了反腐運動。因此,我們必須認識到實際腐敗率與腐敗暴露率之間的差距在長期內的變化非常大。因為我們知道,如果政府發動反腐運動,二者之間的差距就會非常明顯。即便我們知道了實際腐敗率與腐敗暴露率之間差距波動的影響因素,也不能確定腐敗暴露率就是實際腐敗率的線性函數。只要腐敗暴露率不是實際腐敗率的線性函數,那麼它就不是一個完全可靠的參考對象。

  第二,如果我們想要測評實際腐敗率的長期變化規律,那麼以腐敗暴露率為參考就會引發一些問題,因為這個數據只能表明腐敗官員因被起訴或被逮捕終止腐敗行為的時間,並不能表明他們開始從事腐敗行為的時間。如果反腐工作不完善,那麼從官員開始從事犯罪行為到被逮捕之間的時間間隔可能很長。

  因此,要追溯中國腐敗從什麼時候開始出現大幅上升,有另外一個指標或許能為我們提供更高的參考價值,我們可以稱其為新興腐敗率。它基於官員首次從事腐敗行為的時間。遺憾的是,目前還沒有系統的、公開發佈的數據可以直接測量新興腐敗率。從理論角度而言,通過分析個別的腐敗案例是有可能計算出新興腐敗率的。但這種方法的有效性受到了案件數據的限制。雖然包括大衆媒體在內的中文信息來源公開發佈了很多數據,但被披露詳細內幕的案件數量只占到每年被起訴案件總數的一小部分。此外,有關改革早期的案件,信息的數量與質量更加有限,導致要測量20 世紀80 年代早期的新興腐敗率更加困難。而對於我的論證而言,這個時期是最關鍵的。此外,不能認為媒體公開報道的案件具有代表性,因為媒體的報道有可能事先經過了政府的審查過濾,而且媒體有可能只重點關註那些涉及高級別官員、巨額資金、色情、毒品、賭博或其他道德醜聞的腐敗案件。隨著中國國內媒體的商業化改革,這種關註趨勢日益明顯。因此,媒體公開披露的主要是非常引人註目的案件而不具有代表性。但諷刺的是,這些公開發佈的案件信息雖然具有嚴重傾向性,但有助於我們研究高級別、高風險的腐敗,而這類腐敗正是對經濟危害最嚴重的一類。

  但郭勇對此有不同的看法。2008 年,郭勇在《中國季刊》(China Quarterly)上發表的文章《中國過渡階段的腐敗:實證分析》(Corruption in Transitional China: An Empirical Analysis )一文中,認為最關鍵的測量腐敗程度的指標既不是腐敗暴露率,也不是實際腐敗率,而是他所謂的累計腐敗率。郭勇指出,在任何一個階段,都有一定比重的腐敗官員逃脫了被曝光的命運,因此就形成了一批隐藏的腐敗者。根據累計腐敗率指標,利用從個別案例中得出的數據,就有可能評估出腐敗官員的總數,而不只是被逮捕的腐敗官員的數量。因為這個指標囊括了所有腐敗官員,所以比新興腐敗率或腐敗暴露率更加接近於實際腐敗率。但它仍不是實際腐敗率,因為新興腐敗率和累計腐敗率只有利用已有的案件數據才能做出分析,所以二者都是由腐敗暴露率推動的。假定某些腐敗官員永遠都未被逮捕,則累計腐敗率只能體現出最後被逮捕的腐敗官員的比重。最後一點是,因為計算累計腐敗率所需的數據只有在官員被逮捕之後才能披露出來,從官員開始腐敗到被披露出來之間難免存在時間差,所以在計算累計腐敗率時不可能把未來被逮捕的官員考慮進去,這樣就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壓低了累計腐敗率。

  雖然存在這些局限性,累計腐敗率為我們提供了一些不能從其他指標上獲取的重要信息。雖然累計腐敗率的變動是新興腐敗率和腐敗暴露率之間互動的結果,但不一定與二者同步和正相關。如果每年被逮捕的腐敗官員數量(體現在腐敗暴露率上)與轉向腐敗的廉潔官員的數量(體現在新興腐敗率上)大抵相當,那麼隐藏的腐敗官員的數量則維持相對穩定的水平。然而,如果腐敗暴露率低於新興腐敗率,那麼隐藏的腐敗官員的數量則會膨脹。相反,如果腐敗暴露率高於新興腐敗率,則隨著時間的推移,隐藏的腐敗官員的數量則會減少。因此,就理論角度而言,我們可以根據已知的腐敗暴露率和未知的實際腐敗率之間的互動推斷出一些結論,至少我們可以從中模糊地測量出他們之間的差距究竟是在擴大還是在縮小。

  由於使用硬指標測量腐敗程度存在諸多缺陷,很多研究腐敗及其影響的學者便採用了其他測量方式,包括民意調查。所謂民意調查,就是詢問專家、商人等相關人士,讓他們根據自我感知能力就真實的腐敗程度提供最佳的猜測。近年來,用來測量清廉指數的方法已經比較先進了,這些指數的主觀色彩比較濃厚,大部分都是根據多重民意調查分析出來的,還有一些是利用先進的統計技巧計算出來的,這些統計技巧能考慮到一些無法通過可觀指標加以分析的因素。雖然清廉指數能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一些“內幕知識”,但我們不得不承認這類指數背後的驅動因素仍然是腐敗暴露率。所謂“內幕知識”,指人們基於直接或間接經驗對腐敗行為的了解。分析人士和專家在評估清廉水平時,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腐敗暴露率的波動引起的警示信號。中國的情況就是這樣,人們在研究中國的腐敗時,根據使用非常廣泛的各種清廉指數編制了一個綜合指數,密切追蹤腐敗暴露率的波動趨勢,但20 世紀80 年代末的數據嚴重缺失。1989 年,中國政府發動了一場反腐運動,導致腐敗暴露率大幅上升,而清廉水平則相對比較穩定(見圖4–1)。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有兩點原因:第一,20 世紀80 年代,中國的清廉指數唯一的依據就是政治風險服務集團發佈的國際國家風險指南,而根據其編制者所說,這一指南主要是為了評估與腐敗有關的風險,而不是測量真實的腐敗程度。根據這個說法,腐敗突然加劇並不一定意味著風險也隨之上升。比如,原本很多分析人士以為1989 年的大規模反腐運動會降低實際腐敗率,並預測1990~1991 年度的腐敗程度評估數值也會下降,但後來關於腐敗的報道層出不窮,清楚地表明反腐工作並沒有取得重大成果。結果到了20 世紀90 年代中期,腐敗暴露率和清廉指數之間的差距完全消失了。

  在研究中國腐敗危機的起源時,我們面臨的最後一個難題就是我們能獲取的改革前的數據非常有限。第一,在“文革”中,肩負調查和起訴腐敗行為和不端行為職責的機構的大部分要麼被正式解散,要麼停止工作,只有法庭還在維持運作。但那時的法庭通常是革命法庭,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庭。這一時期,只有少數幾個省份發佈了有限的反腐數據,而且據我所知,目前還找不到全國性腐敗的數據。

  第二,在1979 年之前,中國沒有一部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給出腐敗定義並區別腐敗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在“文革”期間,腐敗是根據特定政治需求而定義的,具有特殊性。當時派系鬥爭和階級鬥爭比較激烈,所以對腐敗的定義難免夾雜著政治標準,這時對腐敗的定義與改革啟動之後對腐敗的定義是不同的。定義上的差別導致我們在對比改革前後的腐敗數據時缺乏準確性。

  第三,反腐戰爭的參與方包括四個重要機構。第一個是檢察院。檢察院是司法體系的一部分,負責調查腐敗官員,並在獲得授權時對腐敗官員提起刑事起訴。第二個是法院。法院負責審理檢察院提起的腐敗案件。第三個是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共產黨黨內負責紀律檢查的專職機構,對黨組織與黨員遵守黨紀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懲戒,但不履行司法權。第四個是紀委監察部。紀委監察部也承擔著監督、調查、懲戒國家官員的職責,但也不履行司法權。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紀委監察部的權力存在重疊部分,兩個機構通常合署辦公,統稱紀檢監察機關。在理論上,這些機構的運作應該是清晰缜密、環環相扣的,即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初步調查,然後對非刑事犯罪的人進行黨紀處罰或行政處罰,並將涉嫌犯罪的人移交給檢察院,由檢察院起訴,法院審理。實際上,由於不同機構在管轄權和對腐敗的定義上存在差異,導致它們之間的銜接工作並不完善。比如,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責中包括很多與腐敗無關的工作,比如,它有權懲罰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黨員,當然,也包括調查犯有政治錯誤的黨員。

  雖然我們不清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全國範圍內處理過的案件的分類情況,但有幾個省份的數據表明,腐敗案件在紀律檢查委員會處理過的案件中約占了50% ,而且經濟犯罪案件在紀律檢查委員會處理過的案件總數中所占的比重從20 世紀80 年代的20% 提高到了21 世紀初的50% 以上。紀律檢查委員會不會定期發佈辦案的詳細信息。因此,就全國範圍而言,我們無法完整地獲知紀律檢查委員會處理過多少案件。從1992 年開始,我們才得到有關反腐的全國性數據。前些年,某些省份的省志中會提供一些系統的反腐數據,而且一些省級的年鑒也會包括一些涉及省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的信息,但這些數據的質量參差不齊,也不完整。從某些省份的年鑒中也可以獲得監察系統的數據,但這些數據的質量也不佳。此外,有關監察系統的報道經常混雜在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活動中。

  總體來講,我們能獲得的有利於研究腐敗的數據都出自檢察院。自1987 年,檢察院每年都會發佈一部年鑒,即《中國檢察年鑒》,對檢察院系統處理的經濟案件和其他各類案件進行匯總,並且根據案件類型對反腐數據進行分類。這個年鑒還包括有關各省的報告。各省的年鑒和省志也能提供一些額外的信息,甚至提供了改革之前的反腐數據。因為檢察院在“文革”期間遭到解散,所以20 世紀六七十年代檢察院的反腐數據基本上處於空白。法院在20 世紀80 年代末也開始在《中國法律年鑒》中發佈全國性的反腐數據,而之前只有個別省份公佈反腐數據。省級法院對經濟犯罪的審理、宣判也是標準不一、參差不齊。比如,《中國法律年鑒》中不包括所有省份,而且省級法律年鑒的條目的質量遠遠低於檢察院發佈的檢察年鑒。此外,法院匯總經濟案件數據的方式不同於檢察院,結果導致這兩個系統的反腐數據並不完全具備可比性。然而,這些反腐數據之間的差別還不算大,可以相互作為參考。

  總之,我們能獲取的反腐數據是不完整的。這些數據存在重大缺失,我們所擁有的系統的數據主要用於測量腐敗暴露率,而腐敗暴露率體現的是反腐工作的力度,無法完整體現出實際腐敗率(我們其實也無法準確地測量出實際腐敗率)。雖然我們獲得的反腐數據以大案、要案為主,但我們可以利用這些有代表性的案件數據計算出新興腐敗率和累計腐敗率。由於我們的數據有限,從表面上看,似乎無法根據這些反腐數據判斷腐敗是否在改革刺激經濟快速增長之後才開始惡化。但我相信這些數據足以說明改革是在腐敗態勢惡化之前實施的。更重要的是,我相信我們的反腐數據足以確定直到20 世紀90 年代初,對經濟危害最大的高級別腐敗才開始加劇,而在此之前,中國的經濟改革已經開展了10 年,經濟也加速增長了10 年。當然,我們必須綜合考慮多重指標後再評估實際腐敗率以及腐敗性質的變動情況。因為我的論點是,中國之所以能在腐敗加劇的情況下實現經濟的快速增長,就是因為改革先於腐敗,所以這里的關鍵問題就是要確定實際腐敗率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出現大幅提升的,或者更加準確地講,高級別、高風險的腐敗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加劇的。

本文摘自《雙重悖論》


  “腐敗”一直與“經濟增長”密不可分。人們常認為,腐敗問題越嚴重,經濟增長越緩慢,但《雙重悖論》將颠覆你對“腐敗”的理解。作者大膽提出中國的經濟增長與腐敗共存的悖論,腐敗並沒有遏制中國的經濟增速。
  作為一名研究腐敗問題15年的外國專家,魏德安深谙各國腐敗的特殊性。本書中,在剖析了韓國、中國臺灣、赤道幾內亞、塞拉利昂等國家或地區的腐敗問題後,作者總結了發展性、退化性和掠奪性等幾種腐敗形式,然後指出:中國的腐敗具有特殊性,雖然腐敗的本質與上述國家或地區沒有區別,但在對經濟的影響上卻大相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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